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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曝光台】彭州市濛阳街道环境专项整治曝光台(二)”中提到的关于4月29日,市综合执法局驻濛阳执法大队会同濛阳街道开展日常巡查,现场发现有人在濛三南路濛江医院对面生活垃圾站违规倾倒厨余垃圾(烂水果)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的规定。6月9日,根据《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随意倾倒、堆放、排放餐厨垃圾的,由城管、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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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4月25日,市综合执法局驻濛阳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濛阳街道三界警务中队线索在三界小马路现场挡获一辆车牌号为川01-23501轮式拖拉机运载砂石,砂石已超过轮式拖拉机箱体,且砂石裸露未采取任何形式进行覆盖。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5月18日,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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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4月15日,市综合执法局驻濛阳执法大队会同濛阳街道对农物流小区餐馆开展日常巡查,现场发现凤凰大道南段571、573号牛巴食牛杂火锅店(经营者:李恭强)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厨余垃圾(火锅料残渣)。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5月13日,根据《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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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城市更新办(三)、综合执法局驻濛阳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