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份“爱情保险”,

如果三年之内不离婚就能得到赔付?

不是开玩笑,

而是真实发生了。

近日,

济南一对夫妻购买爱情保险到期遭拒赔,

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6年,徐先生和张女士购买了一份“爱情保险”,合同约定只要两人3年内持续存在婚姻关系,就可以拿到2.3万余元赔付。

该保险起止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徐某购买的这份爱情保险,如果在保期内主险没有出过险,而且保期内与保险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万余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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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却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后,徐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约定。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庭上,徐某出示了结婚证原件,称其伴侣有事不能到庭。然而,保险公司却辩称,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

为落实真相,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调解员第一时间连线了原告徐某与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济宁市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称原告徐某于2018年曾到法院起诉离婚,调解员调取了济南市某法院的案件判决生效证明显示,法院经审理判定不准徐某与伴侣离婚且双方均未上诉。因此,徐某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

在案情清楚证据充分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于是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履约。保险公司接到速裁判决书时当即表示履行,全额将保险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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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经媒体报道

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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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购买爱情保险,是对婚姻的美好寄托,但幸福婚姻生活并不是靠冰冷的条款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更应该依靠的是夫妻之间的尊重、理解和信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那么,问题来了!

热销一时的“恋爱险”到底合法吗?

保险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01

“恋爱保险”合法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萍认为,目前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所涉及的风险并不属于可保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中并未对“可保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很多保险公司鱼目混珠。以“恋爱保险”为例,单纯的“感情因素”不属于可保风险,就算声称是某种爱情保险,但其实并不是因为爱情,可能是两个人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者本身就是婚姻关系,涉及到未来财产分配的问题,或者他们之间关于处分财产的协议,这个时候有可能会涉及他们分手导致的一方产生某种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我国保监会于201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提到,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承保投机风险、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02

保险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人士认为,保险财产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相当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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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综合山东高法、齐鲁晚报、中国人大网、网友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