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因“苹果税”和支付方式唯一被中国消费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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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开庭公告 截图

原告:苹果公司实施搭售和不公平高价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另从该案民事裁定书中获悉,该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金某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应用内购买”(IAP)收取交易金额的30%佣金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停止要求“应用内购买”只能选择Apple Pay进行支付的强制搭售行为;停止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的行为。二、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三、两被告在媒体及苹果中国官网刊登道歉声明。

原告金某诉称,其是苹果手机数亿用户之一,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购买应用产品时发现,其只能选择Apple Pay这唯一支付方式来支付,而无法选择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国内最常用的移动支付方式来支付。同时,原告发现,由于开发者需要向苹果支付交易金额30%的佣金(即“苹果税”),故相同的应用产品,消费者在App Store的购买价高于安卓应用商店的购买价。

原告表示,被告苹果公司是App Store的实际经营者,被告苹果上海公司是苹果手机在中国的销售商,两被告共同运营苹果手机在中国的业务。两被告通过软硬件一体化的策略,使得消费者购买苹果手机后只能选择苹果公司提供的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商店。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因为两被告的搭售行为和不公平高价行为,被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原告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应当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的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销售平台”,两被告在该市场显然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两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搭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和不公平高价行为,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谋取了巨额利润。故原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该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苹果上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苹果上海公司表示,自己不是程序商店经营者,仅是苹果手机经销商,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原告户籍所在地并非上海,仅有上海居住证。

被告苹果上海公司还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故应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不应将原告住所地作为被控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本案不能根据苹果上海公司的住所地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应当驳回针对苹果上海公司的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现原告主张,其因被控垄断行为利益受损,故作为受损害一方的原告住所地,可以作为被控垄断行为实施后的损害结果发生地。

6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苹果上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