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郑州一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与停在路边等人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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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街头发生车祸1人当场死亡

郑州李某甲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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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郑州市中牟县**镇****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7年2月23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7日由中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36分,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6Z6V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南郑州**门口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等人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确凿、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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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