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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1〕8号

为确保我市域内军(民)用飞行活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6月13日零时起至7月1日24时止,将全市范围设置为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内,养殖鸽子等鸟类必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内,对违反规定放飞鸟类动物的行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隐患排查。

五、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2日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