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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正式施行,为影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带来法律保障。

对于影视创作中最关键的作者之一编剧而言,有关署名权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

过去,编剧经常是海报上的“无名之辈”。这也是一种违法现象。因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三大永久人身权利。

法制意识淡薄背后,编剧沦为导演的文秘、明星的枪手、制片方的打工仔。“署名权编剧在前面,过去的老电影海报都是这样写的,我入行时候也是这样。”王兴东认为署名权的先后顺序,符合艺术创作规律与法律规则:原创是从无到有,导演是从有到好。

“对此,我们表示坚决反对,一直反映到人大,最后恢复了原稿秩序。”据王兴东透露,在《著作权法》修改送审稿中,曾将导演放在编剧前面。

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第17条内容,编剧的顺序仍在导演前面。一部电影的创作过程,首先是剧本通过国家电影局的备案、立项公示后,才能由导演拍摄。

此条法规还明确,导演只享有署名权、取得报酬权。除此之外,原创编剧还可以有权单独使用其著作权。比如,原创编剧可以把剧本改编成广播剧、话剧、小说等,增加更多收入渠道。

“编剧是否具有署名权,其实咱们国家也是有不同的司法裁判。最经典的莫过于梁信状告中央芭蕾舞团,由于梁信创作了《红色娘子军》的电影文学剧本,芭蕾舞团又根据这个电影的一些剧本创作了芭蕾舞,实际上,在相关海报中,对方都是给人家署名的,但在一次的网页宣传中没给署名,就把他告到法庭去了,法庭后来认为是构成侵权的,要求赔礼道歉。”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泽娱乐法创始人郑小强律师回顾了过往署名权相关经典判例。

当下,随着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不少海报中开始出现编剧姓名。比如,清明档票房黑马《我的姐姐》一张海报物料中,编剧游晓颖与导演殷若昕并列出现。

“实际上影视作品署名过程中,有很多种创新性署名。这种署名严格细究,实际上跟《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是不符合和不对应的。实际上导演是有署名权,比如说导演某某某,这样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你说某某某导演作品,这个其实是没有法律的依据和规定的。”郑小强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如今,国内一些影视评奖,开始出现原创剧本奖和改编剧本奖的区分。比如即将举行的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自2019年开始就设置了这两个奖项。第26届白玉兰奖颁奖典礼上,陈育新、李立、秦悦凭借《破冰行动》获得最佳编剧(原创),王倦凭借《庆余年》获得最佳编剧(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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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庆档,根据《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的电影《九层妖塔》,取得了6.81亿元票房。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影片在获得改编权情况下,改动应当符合必要限度,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天下霸唱)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剧本来是像‍‍春蚕一样‍‍吃桑叶,经过酝酿吐出的是丝,丝又支撑着锦缎‍‍放在骆驼上,然后才能走出一条长长的文化丝绸之路。”王兴东表示保护文化丝绸之路,就是要保护做原创的“蚕”。只有原创的权利被保护,产业才能形成创作原创的气氛,国家的‍‍智力创造成果才能越来越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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