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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党委原书记李冬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的起诉书。起诉书披露,李冬的行贿对象,是时任通辽市委常委、科尔沁区委书记曹文敏。行贿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丰田镇党委书记这个职务。

行贿事实

起诉书提到,被告人李冬,男,1977年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原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2020年7月3日被扎鲁特旗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李冬任科尔沁区育新镇党委书记;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李冬任科尔沁区教育局党组成员、体育局局长;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李冬任科尔沁区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2017年12月,李冬任科尔沁区丰田镇党委书记。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李冬利用其担任育新镇党委书记、科尔沁区体育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实施了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李冬担任丰田镇党委书记至被查这两年半,并没有行贿受贿。

起诉书披露,行贿方面,李冬实施了两起,行贿对象都是曹文敏,累计行贿42.9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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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0月,李冬为谋求职务调整,向时任科尔沁区区委书记曹文敏(另案处理)行贿5万美元(按照2017年10月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32.9040万元),曹文敏予以收受。

2017年10月,时任科尔沁区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李冬,为了实现到科尔沁区所辖乡镇任主要领导的目的,到科尔沁区政府大楼曹文敏办公室向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委常委、科尔沁区区委书记曹文敏表达其想去乡镇任主要领导的想法,曹文敏表示可以考虑。李冬在离开曹文敏办公室时,将装有5万美元的牛皮纸档案袋交给曹文敏,曹文敏予以收受。同年12月,科尔沁区调整干部时,李冬被任命为科尔沁区丰田镇党委书记。2020年7月6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证实,2017年10月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5808元人民币,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9040万元。

2.2019年春节前,为感谢时任科尔沁区区委书记曹文敏在其职务调整上给予的帮助并谋求关照,李冬向曹文敏行贿10万人民币,曹文敏予以收受。

2019年春节前,时任科尔沁区丰田镇党委书记李冬,为了感谢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委常委、科尔沁区区委书记曹文敏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谋求曹文敏在工作上给予关照和支持,李冬来到科尔沁区政府大楼曹文敏办公室,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软布档案袋交给曹文敏,曹文敏予以收受。

受贿事实

受贿方面,起诉书披露,李冬收受了8起,累计金额45.5万元。

1.非法接受**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某某价值1.5万元的房屋装修,未支付任何费用

2013年3月,彭某某在科尔沁区育新镇**村辖区内注册通辽市**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土地出让手续需经育新镇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镇党委书李冬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铝业土地手续时为彭某某提供了方便,彭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并谋求李冬对企业的关照,给李冬位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装修了价值1.5万元的断桥铝玻璃阳台,李冬未支付任何费用。

2.非法收受季某某**小区开发商李某乙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3年,季某某的亲属李某乙开发育新镇**小区,在办理土地出让、审批等手续时,时任科尔沁区育新镇党委书记李冬利用职务为**小区开发提供了便利。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李冬在办理土地开发等手续时提供的帮助,季某某到育新镇政府李冬的办公室,向李冬行贿人民币5万元,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开销。

3. 非法收受时任育新镇**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l0万元

2014年7月份,科尔沁区育新镇辖区内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时任科尔沁区育新镇镇党委书记李冬利用职务便利,将工程交给时任育新镇**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某的施工队单独施工,高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在去往扎鲁特旗**的路边,向李冬行贿人民币10万元,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4. 非法收受丁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7月,时任育新镇党委书记李冬利用职务便利,帮朋友丁某某承包到育新镇**村村部办公室和广场建设项目,并在后续的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丁某某关照。为表示感谢,丁某某向李冬行贿10万元人民币,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5.非法收受冷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2014年,时任育新镇党委书记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其朋友冷某某取得科尔沁区育新镇**村村部办公室和广场建设项目,并在后续的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冷某某关照。2014年12月,为了向李冬表示感谢,冷某某在内蒙古**大学院内篮球场边上自己的车内,向李冬行贿人民币8万元,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6. 非法收受**商业街开发商黄某某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4年,黄某某承建**商业街工程。在**商业街开发过程中,时任育新镇党委书记李冬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某协调关系,帮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2014年底2015年春节前,为了向李冬表示感谢并与其搞好关系,黄某某到育新镇政府李冬办公室,向李冬行贿人民币5万元,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7. 非法收受郭某某、刘某甲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2014年,因自来水管道老化,育新镇**村向镇政府申请自来水改造项目。同年,时任科尔沁区育新镇党委书记李冬利用职务便利,帮**村申请并落实了自来水改造项目。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 为了向李冬表示感谢并谋求关照,时任育新镇**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和村委会主任刘某甲共同到育新镇政府李冬办公室,向李冬行贿人民币1万元,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8. 非法收受内蒙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乙给付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6年5月,时任科尔沁区体育局局长李冬利用职务便利,帮刘某乙的公司取得科尔沁区**初中笼式足球场建设项目,并在后续的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给予刘某乙关照。为向李冬表示感谢并让李冬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刘某乙分别于2016年中秋节前和 2017年春节前,先后两次来到李冬位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体育局的办公室,向李冬行贿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合计向李冬行贿人民币5万元,李冬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检察院认为,李冬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冬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冬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冬的近亲属代为退回赃款45.5万元且已全部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行贿罪判处李冬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李冬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李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

来源 │ 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