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偶遇同村村民宣某,便好心同意宣某搭乘其车辆一同返村。

回村的路上,意外发生了!李某在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左方道路直行驶来的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宣某人体损伤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损失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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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明,陈某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万元的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9万元后,剩余的20余万元损失则需由李某与陈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此次事故李某负主责,陈某负次责,李某本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15万元; 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约6万元。

面对十几万的赔偿责任,李某却表示很委屈,自己本是好意让宣某搭“顺风车”,未收取任何费用,现在出了交通事故,却要赔这么多钱。

承办法官认为,李某与宣某系同村村民,还是亲属关系,李某是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无偿搭乘宣某,属于“好意同乘”范畴。因此,法官在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最终宣某同意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按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