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打工魂,打工都是人上人”,这句网络爆梗展现出众多劳动者在平凡生活里乐观生活的态度。就目前来说,加班简直成了“新时代劳工”的工作常态,成为职场正常现象。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劳动者工作超过这个时间就属于加班。那么究竟补休能不能替代加班费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件来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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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2015年9月,曹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曹某任水电工,实行综合工时制,月工资人民币4,800元。合同到期终止时曹某向公司表示,自己2018年法定假加班7天,2019年法定假加班5天,2020年法定假加班2天,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公司认为曹某行业的特殊性,拒绝支付法定假加班费。于是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经相关部门进一步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需支付曹某加班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仅影响到劳动者的休息,更重要是影响到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通过补休、调休也无法弥补的。而且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补休代替支付劳动者工资。单位安排员工加班这个无可厚非,但单位不能以加班之名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不能少。在劳动关系确立时,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假日上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是日工资的300%。另外如果出现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

02、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不同的时间加班,对应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此补偿的标准和依据也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因为这既保护了职工的休息权,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能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但是如果出现在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时,企业可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2018年陈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被安排随车在客户单位提供驾驶服务。陈某在职期间,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他每个月的第一周周六必须到汽车租赁公司开会,主要是进行安全驾驶培训,而且没有安排补休。合同期满时,陈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但是公司方表示陈某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周末开会培训不算加班。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进一步裁决认为汽车租赁公司支付陈某在职期间24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总之,法律是维权的有力武器之一,是保障自己权益的最后底线。如果咱们打工人遇到明显不合理的要求,要勇敢拒绝,维护自己合理且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