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2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彭锡记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彭锡记受伤、乘载人张培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针对该事故案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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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1女子驾驶车辆致1死1伤

华某某自动投案,供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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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灵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山大街致富路路段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横过灵山大街的彭锡记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彭锡记受伤、乘载人张培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培军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经认定,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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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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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彭锡记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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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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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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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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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华某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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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泰安市岱岳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泰市**处,住泰安市泰山区市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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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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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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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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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及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责任方司机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才存在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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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车主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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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如责任方不配合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