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个端午节,律师界大瓜不断,来自山东的三份判决书,牵出六十多位行贿律师。这是不是冰山一角?为何行贿律师不受法律追究?是利益相关,投鼠忌器,还是牵涉过多,法不责众?律师行业重点问题的教育整顿,应倡导什么样的价值观?难道真的要传递这样的信息:不听话的律师吊证,行贿的律师高枕无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0105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永一,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6号,住济南市市中区舜世路66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华、张谦,山东府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二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一犯受贿罪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杜召峰、检察官周剑、检察官助理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永一及其辩护人张振华、张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永一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等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9.13682万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5、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鹏啸的请托,为其下属公司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2015年12月、2017年4月,孙永一以明显低价购买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出售的房产2套,差价款92.02272万元。

二、2013年上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在案件办理、介绍案源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9年3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等地,先后11次收受李建新所送的87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90万元。

三、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健在案件办理、介绍案源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小区门口等地先后13次收受马健所送的13万元、美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17.1566万元)和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38.1566万元。

四、2001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主任黄金华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4次收受黄金华所送的3万元和价值13.7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6.7万元。

五、2006年7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存忠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7月至2011年,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4次收受王存忠所送的16万元。

六、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德金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6次收受曹德金所送的15万元。

七、2013年11月至2015年6、7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弘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9次收受梁弘所送的12万元和价值2.7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4.7万元。

八、2011年底至2019年3、4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军在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8次收受吕军所送的价值13.5万元的购物卡。

九、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大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牟刚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7月,孙永一以明显低价从山东大友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尼桑牌汽车1辆,差价款5万元。2016年12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收受牟刚所送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8575万元),共计价值11.8575万元。

十、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前至2018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0次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韩润所送的2万元和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1.5万元。

十一、2014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的请托,为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3月,孙永一在济南力诺集团公司食堂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陈罕频转送的10万元。

十二、2018年4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周富才的请托,为陈学泉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2018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收受周富才替陈学泉转送的10万元。

十三、2018年7、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孝红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19年8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8次收受张孝红所送的8万元和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0万元。

十四、2018年春节前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1次收受该公司法律总顾问邵华跃所送的3万元和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务管理部部长朱高国所送的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以上共计价值10万元。

十五、2012年上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原总经理孙元奎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6次收受孙元奎所送的价值9.5万元的购物卡。

十六、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天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5月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等地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韩立萍所送的8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9万元。

十七、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建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菅轮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槐荫区汇统大厦等地先后17次收受菅轮所送的价值8.5万元的购物卡。

十八、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青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0次收受魏青所送的7.1万元和价值1.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8.3万元。

十九、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树波的请托,为山东美卓思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力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郎茂山路口收受祁树波替马力转送的8万元。

二十、2009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天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成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9月,孙永一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建成所送的8万元。

二十一、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三利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宝林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8次收受黄宝林所送的2万元和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8万元。

二十二、2012年10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审计部副主任侯鹏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底至2018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4次收受侯鹏所送的价值8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三、2015年春节前至2017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作民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春节前至2019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先后25次收受范作民所送的价值7.5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四、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栾涛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6月,孙永一收受栾涛为其购买家具支付的4.3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次收受栾涛所送的3万元,共计价值7.3万元。

二十五、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金钥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超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先后收受张超所送的2万元及李乃蓬转送的5万元,共计7万元。

二十六、2017年5、6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马斌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3次收受马斌所送的6.5万元。

二十七、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希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小区附近等地先后8次收受孙希强所送的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

二十八、2013年11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黄井水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小区等地先后3次收受黄井水所送的6万元。

二十九、2001年至2003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胜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春节前至2006年中秋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2次收受周胜跃所送的2.3万元和价值3.2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5.5万元。

三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孙建平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3次收受孙建平所送的1万元和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5万元。

三十一、2018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王明华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1月至2019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舜耕山庄酒店等地先后3次收受王明华所送的5万元。

三十二、2004年8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明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2004年中秋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收受李玉明所送的5万元。

三十三、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主任李侠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12月,孙永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附近收受李侠所送的5万元。

三十四、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济南市市中区一宠物店内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邵长青所送的5万元。

三十五、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荣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清冉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魏清冉所送的5万元。

三十六、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原总经理满其选所送的5万元。

三十七、2019年2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主任顾林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收受顾林所送的5万元。

三十八、2010年9、10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4、5月,孙永一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向进所送的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

三十九、2015年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中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孙永一先后16次收受王中强所送的价值4.5万元的购物卡和价值0.5万元的加油卡,共计价值5万元。

四十、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产业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刘卫华所送的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一、2018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英思捷经贸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设备项目上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收受下属范兴玉替该公司总经理张利转送的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二、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天义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孙永一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等地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张春晓所送的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三、2019年9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爱荣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3月,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收受孙爱荣所送的3万元。

四十四、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乃蓬的请托,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传领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中秋节前,孙永一收受李乃蓬替刘传领转送的3万元。

四十五、2017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鲁蔚律师事务所主任尉帅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6月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居住的水映丽山小区门口等地先后5次收受尉帅所送的2万元和价值0.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2.8万元。

四十六、2020年3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宗林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10次收受安宗林所送的价值2.7万元的购物卡。

四十七、2015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春节前,孙永一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魏俊杰所送的2.1万元。

四十八、2019年8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勇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海勇所送的2万元。

四十九、2017年5月,被告人孙永一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银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晖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济南市市中区山东大厦收受熊晖所送的2万元。

被告人孙永一收受上述款项后,部分用于日常消费支出,部分款项存至其个人、亲属及下属银行卡内。2020年8月14日,孙永一被监察机关带走调查并留置。到案后,孙永一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2020年5、6月,因其他人员被调查,孙永一将青岛市黄岛区建邦听海小区房产退回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给马健30万元。案发后,马健将孙永一退回的30万元赃款交至监察机关。孙永一亲属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永一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永一判处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永一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提出魏青以其孩子结婚、生子的名义所送的1.6万元是否系受贿款,请法院依法认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人员只有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枉法裁判,才构成受贿罪。涉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受到孙永一过问的影响,不能认定孙永一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孙永一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涉案房产两套不构成受贿以及受贿金额不应以购买单价与评估单价的差额来计算。

三、孙永一为李建新、马健介绍案源收取的款项,系案件介绍费,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应按受贿认定。

四、部分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回答完全相同,没有忠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符合证据要求。

五、公诉机关指控孙永一收受现金、购物卡来源不清。

被告人孙永一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孙永一干部任免审批表、岗位职责分工材料,证人安鹏啸、陈箭、方明、李建新、马健、黄金华、王存忠、曹德金、梁弘、吕军、牟刚、韩润、陈静、陈罕频、周富才、张孝红、邵华跃、朱高国、孙元奎、韩立萍、菅轮、魏青、马力、祁树波、张建成、黄宝林、侯鹏、范作民、栾涛、李乃蓬、张超、刘传领、马斌、孙希强、黄井水、周胜跃、孙建平、王明华、李玉明、李侠、邵长青、魏清冉、满其选、顾林、赵向进、王中强、刘卫华、张利、张春晓、孙爱荣、尉帅、安宗林、魏俊杰、王海勇、熊晖等人的证言及李建新、徐正豪、孙心佩出具的自书材料等,相关案件卷宗材料,孙永一低价购买青岛建邦听海项目、济南财富中心项目房屋的情况说明及购房合同等材料,孙永一低价购买汽车的销售材料,孙永一购买家具的销售材料,语音识别系统项目采购材料,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房屋价格鉴定结论书,孙永一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孙永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针对被告人孙永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孙永一所提魏青以其孩子结婚、生子的名义所送的1.6万元是否系受贿款的问题。经查,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青与孙永一系同学关系,自2012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魏青先后20次送给孙永一财物价值8.3万元,其中,以孙永一女儿结婚、生子名义分别送给孙永一1万元和0.6万元。魏青与孙永一的供证证实,二人除同学关系外,还是法院法官、领导干部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孙永一利用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魏青在多个案件的办理中提供帮助,魏青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以各种名义先后20次给予孙永一财物,魏青既是为感谢孙永一在案件办理中提供的帮助,又是为维系与孙永一的关系,谋求继续关照,孙永一对此明知并予以收受,且孙永一并没有给予魏青价值相当的财物,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辩护人所提审判人员只有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枉法裁判,才构成受贿罪,涉案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受到孙永一过问的影响,不能认定孙永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永一作为法院法官、领导干部,除在自己所办理的案件中接受律师及当事人的请托,并为之提供帮助外,还在所担任领导职务的庭室、法院向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法官打招呼过问案件,或事前、或事中、或事后收受律师及当事人的财物,或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院庭长既对相应的案件具有审判监督管理权,亦对相应的法官具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院庭长无论是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过程中,还是向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法官打招呼,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非仅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才有职务上的便利,更非在枉法裁判后才能构成受贿犯罪,且案件裁判结果是否受到“过问”行为的影响,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所提孙永一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涉案房产两套不构成受贿以及受贿金额不应以购买单价与评估单价的差额计算的问题。经查,孙永一所购买的两套房产的优惠价格,均是通过企业内部层层审批通过的,并非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优惠价格。财富花园项目所给予孙永一的优惠总额44余万元,优惠幅度约19%、建邦听海项目所给予孙永一的优惠总额47余万元,优惠幅度约25%,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孙永一之所以能够享受到如此低价,系建邦公司为了能够在企业诉讼中依靠时任中院副院长的孙永一提供帮助而进行的利益输送。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认定,符合认定程序和要求,所作出的与当时房屋所在地情况类似的房屋市场价格基本相当的价格认定应予采信。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辩护人所提孙永一为李建新、马健介绍案源收取的款项,系案件介绍费,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应按受贿认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永一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涉案单位因孙永一的职务让其介绍律师,目的是便于在以后的诉讼事务中寻求帮助。孙永一违反规定,推荐律师李建新、马健为涉案单位代理案件,收取二人所送的钱款,并在此期间为二人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证人李建新、马健的证言均证实,给予孙永一财物,不单是为感谢孙永一介绍案件,而且同时是为感谢孙永一对所代理案件的帮助及维护与孙永一的关系,以谋求继续关照。孙永一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部分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的回答完全相同,没有忠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符合证据要求的问题。经查,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依照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取证规定,依法取证,均有被询问人签字认可,被询问人回答部分相同但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不影响该证据效力。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孙永一收受现金、购物卡来源不清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孙永一供述收受购物卡后都用于日常消费、收受现金后存入自己或者家人的银行卡,可见其收受的购物卡、现金具有真实性,且先后多次收受多人的购物卡、现金系孙永一主动供述,其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购物卡或者现金的来源不影响对本案受贿事实的认定。据此,该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永一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永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549.136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贵东

审 判 员 张晓玲

审 判 员 王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明慧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25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绪晓,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306152916,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审判员、副庭长,曾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住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花园二区23号楼1单元201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辩护人薛英,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济阳检二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绪晓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永健、石强、检察官助理王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乔绪晓及其辩护人薛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第一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协调案件办理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英镑和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共计111.96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至2017年下半年, 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在多起案件中支持诉讼请求、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11月、2014年8月,乔绪晓2次以高价卖车的形式收受李建新给予的人民币6.2万元;2008年至2015年的春节、中秋节前,乔绪晓15次收受李建新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7.4万元;2016年至2020年春节前,乔绪晓5次收受李建新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13年初、2015年8月,乔绪晓以竞争上岗需要疏通为由2次收受李建新给予购物卡和人民币共计2万元;2018年初,乔绪晓收受李建新给予的案件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综上,乔绪晓25次收受李建新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22.6万元。

2. 2014年6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三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山东圣德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晓昉在加快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收受黄晓昉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 2012年初至2013年9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三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付胜涛在加快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付胜涛给予的购物卡和人民币,价值共计10.4万元。

4.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李岩松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李岩松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5.2012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德金在暂缓案件执行、维护其代理权益等事项提供帮助,13次收受曹德金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7.9万元。

6. 2019年8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顾问王德强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王德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7. 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健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7次收受宋健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3.8万元。

8.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正方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杨正方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9.2017年春节前至2020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在加快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李乐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2.1万元。

10. 2018年初,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2万元。

11. 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山东中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代理的冯天柱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冯天柱委托刘明转交的人民币1万元,2次收受刘明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2万元。综上,乔绪晓3次收受财物,价值共计1.2万元。

12. 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主任董琳琳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让董琳琳为其支付茶叶款,价值共计1.1万元。

13.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孙元奎在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孙元奎给予的人民币及购物卡,价值共计1万元。

14. 2018年3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谷亿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谷亿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5.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铧蔚科技有限公司在加快案件执行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周龙敏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6.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王周江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王周江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7.2019年6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文堂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杜文堂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8.2018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王勤文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王勤文给予的加油卡,价值共计1万元。

19. 2017年2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志茹在维护其案件代理权益上提供帮助,收受姜志茹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1万元。

20. 2017年12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莹的同事李燕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李燕委托王世莹给予的购物卡,价值0.2万元。2016年至2020年春节前,乔绪晓4次收受王世莹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8万元。综上,乔绪晓5次收受财物,价值共计1万元。

21. 2018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刘士成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刘士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淑霞在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中提供帮助,3次收受晋淑霞给予的购物卡和人民币,价值共计0.9万元。

23.2018年10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卓为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赵卓为给予的1000英镑,折合人民币8849元。

24. 2018年10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向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立群索要1000英镑,折合人民币8849元。

25. 2012年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二庭执行长、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事业部办事员刘连明在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7次收受刘连明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7万元。

26. 2018年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华在加快案件进程、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4次收受孙华给予的购物卡、中粮提货券,价值共计0.7万元。

27. 2018年中秋节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倩在案件调解上提供帮助,3 次收受孟倩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6万元。

28.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淑琳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李淑琳给予的洗浴卡和购物卡,价值共计0.6万元。

29. 2018年春节前至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爱省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周爱省给予的购物卡,价值0.5万元。

30. 2018年初,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以购买电脑的名义,向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娜娜索要人民币0.5万元。

31.2018年9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郑克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郑克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

32. 2019年4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伊继福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伊继福给予的购物卡,价值0.5万元。

33. 2019年八九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张斐在协调案件执行、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9月,乔绪晓借单位竞争上岗需要疏通关系为由,收受张斐给予的人民币和购物卡,价值共计5万元;2015年至2020年春节前,乔绪晓6次收受张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综上,乔绪晓7次收受张斐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8万元。

34. 2019年6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坤武在协调案件办理、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李坤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万元。

35.2019年7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济南上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洋在协调案件办理、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汪洋给予的人民币和购物卡,价值共计1.5万元。

36.2019年春节至2019年四五月,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郭公华在协调案件办理、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次收受郭公华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6万元。

37.2020年4月份,被告人乔绪晓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莉伟在协调案件办理、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李莉伟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

2020年4月17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乔绪晓带走,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乔绪晓到案后,对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李岩松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乔绪晓妻子尹玉芳主动代乔绪晓向监察机关退缴受贿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绪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乔绪晓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乔绪晓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登记确定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任免文件、岗位职责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二手车转移登记纳税价格认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立案审批表、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出访公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等书证,证人李建新、黄晓昉、付胜涛、李岩松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绪晓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乔绪晓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证人张斐的证言、乔绪晓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张斐与乔绪晓曾系同事,张斐辞职后二人一直保持联系,2015年9月,乔绪晓向张斐告知单位竞争上岗其欲争取,张斐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明确表示支持,并自己决定给予乔绪晓价值共计5万元的财物,且之后张斐每年在春节前均给予乔绪晓财物,亦印证了上述5万元并未违背张斐的主观意愿,公诉机关关于该5万元系索贿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乔绪晓除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绪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冻结在案以及被告人乔绪晓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一万九千六百九十八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海 霞

人民陪审员 陈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刘 祥 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爱 洁

书 记 员 张 丽 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25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伍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6610191015,大学文化,原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曾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8号2207号,住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20号万盛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辩护人岳业清,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济阳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伍建犯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永健、检察官助理王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戴伍建及其辩护人岳业清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戴伍建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民事、执行案件等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37.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底至2019年底,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刚提供帮助,7次收受王庆刚给予的现金共计28.5万元。

2.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提供帮助,3次收受王博给予的现金10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11万元。

3.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新提供帮助,收受李建新给予的现金10万元。

4.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王卫提供帮助,3次收受王卫给予的现金共计8.5万元。

5.2012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健和山东海天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山提供帮助,收受马健给予的现金3.5万元、张凤山给予的现金5万元,共计8.5万元。

6.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秉承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际国提供帮助,2次收受张际国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

7.2012年6月至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众诚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言自提供帮助,8次收受王言自给予的现金6万元和面值0.2万元的足疗卡1张,价值共计6.2万元。

8.2013年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亚民提供帮助,3次收受张亚民给予的现金3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4万元。

9.2016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娄焕历提供帮助,3次收受娄焕历给予的现金3万元和面值0.1万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1张,价值共计3.3万元。

10.2015年4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鸿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李梅华提供帮助,7次收受李梅华给予的现金2万元和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6张,价值共计3.2万元。

11.2005年6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书记员、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根深提供帮助。2013年11月15日,收受徐根深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2.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付胜涛提供帮助,收受付胜涛给予的现金3万元。

13.2017年12月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北京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晗提供帮助,收受李晗给予的现金3万元。

14.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程安宇提供帮助,收受程安宇给予的现金3万元。

15.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周吉余提供帮助,收受周吉余给予的现金3万元。

16.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蒋玉刚提供帮助,2次收受蒋玉刚给予的现金共计3万元。

17.2016年5月至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刘杰提供帮助,收受刘杰给予的现金3万元。

18.2013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益新提供帮助。同年11月19日,收受左益新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9.2019年4月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张海燕提供帮助,2次收受张海燕给予的现金2万元和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共计2.5万元。

20.2017年春节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中盛聚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满提供帮助,5次收受李满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5张,价值共计2.5万元。

21.2014年春节前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丕岐提供帮助,7次收受刘丕岐给予人民币1万元和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6张,价值共计2.2万元。

22.2015年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实习书记员考核录用中,为李洋洋提供帮助,收受李洋洋给予的现金2万元。

23.2019年7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丁江川提供帮助,收受丁江川给予的现金2万元。

24.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提供帮助,收受张慧给予的现金2万元。

25.2017年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上海济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广勇提供帮助,2次收受高广勇给予的面值0.1万元的银座购物卡20张,价值共计2万元。

26.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综合指导组审判长、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倩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孟倩给予的面值0.1万元的山东一卡通8张、面值0.2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1.2万元。

27.2020年4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方军提供帮助,收受何方军给予的现金1万元。

28.2019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为济南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海提供帮助,收受刘兴海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2张,价值共计1万元。

29.2016年11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财务主任王熙廪提供帮助,收受王熙廪给予的现金1万元。

30.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赵建提供帮助,2次收受赵建给予的现金共计0.8万元。

3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庆生提供帮助,收受王庆生给予的现金0.5万元。

32.2018年11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田玲玲提供帮助,收受田玲玲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0.5万元。

33.2016年3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在执行复议案件中为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董林安提供帮助,收受董林安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0.5万元。

34.2019年10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永振提供帮助,收受魏永振给予的面值0.1万元的银座购物卡5张,价值共计0.5万元。

35.2020年4月,被告人戴伍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秦汝增提供帮助,收受秦汝增给予的面值0.5万元的山东一卡通1张,价值0.5万元。

36.2019年11月,被告人利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庭审判员、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办理中为济南惠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惠斌提供帮助,收受潘惠斌给予的现金0.5万元。

2020年4月17日,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戴伍建带走并采取留置措施。戴伍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王博7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戴伍建的近亲属已将监察机关扣押、冻结在案之外的戴伍建受贿犯罪所得代为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伍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戴伍建具有坦白、受贿所得赃款已退缴等情节,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戴伍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伍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戴伍建收受王庆刚3.5万元和收受李晗3万元是因为介绍顾问单位或介绍案件,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罪;2.戴伍建收受李梅华1.2万元、收受李晗3万元、收受李满1.5万元时均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仅仅是维护关系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罪;3.戴伍建收受刘兴海1万元、收受王庆生0.5万元后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戴伍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干部履历表、职能说明、执行及诉讼案件卷宗等书证,证人李建新、王庆刚、薛燕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戴伍建收受王庆刚3.5万元和收受李晗3万元是因为介绍顾问单位或介绍案件,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收受李梅华1.2万元、收受李满1.5万元时均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仅仅是维护关系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问题。经查,证人王庆刚和李晗的证言均证实,二人以介绍费的名义给予戴伍建财物的目的并不单纯为表示感谢,还有为维护关系、方便在代理案件时寻求戴伍建帮助的意图;李梅华和李满的证言均证实,二人给予戴伍建财物的目的均是为维护关系、方便在案件中寻求帮助。戴伍建明知收受律师、当事人等人的财物会影响职权行使,仍非法收受上述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并利用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戴伍建收受刘兴海1万元、收受王庆生0.5万元后并未为对方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问题。经查,戴伍建收受刘兴海和王庆生的财物后,因为案件没有进入执行异议程序而未实际为二人谋取利益,但戴伍建明知二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承诺为二人谋取利益,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据此,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伍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戴伍建与徐根深系战友关系,与左益新系同乡关系,平时联系密切,徐根深、左益新在向戴伍建转账前后,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寻求过戴伍建的帮助,二人也明确表示给予戴伍建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并维护好关系,方便以后继续寻求帮助,给予戴伍建财物并未违背二人的主观意愿,不宜认定为索贿,公诉机关关于上述两起系索贿的指控不予采纳。被告人戴伍建于2020年4月17日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带走并宣布留置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戴伍建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收受王博7万元的受贿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从轻处罚,对戴伍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解不予采纳。戴伍建自愿认罪认罚,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伍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冻结在案以及被告人戴伍建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七万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物,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曦

人民陪审员 陈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刘 献 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戴 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