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内容显示聊城徐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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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徐某某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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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徐某某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女,30岁, 1991年03月0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身份号码371525****,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居住地:东阿县**镇**村**大酒店。

涉嫌组织卖淫罪

2020年7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东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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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东阿县**镇**村共同经营的**大酒店内,以纠集、招募、容留等手段,先后组织周某某、高某某、汪某某、徐某甲、张某某、荣某某、袁某某、徐某乙、路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从事卖淫活动。徐某某、刘某某以规定上下班时间、外出包夜要告知老板、制定收取卖淫提成、明确安全套处置,并以组织开会讲制度、设立微信群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徐某某主要负责店内日常接待、安排服务、收取卖淫提成等。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及其丈夫刘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避孕套、记账本、收款码;书证户籍证明及电子档案、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高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汪某某、荣某某、肖某某、司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宋某某、金某某、赵某某、房某某、付某某、宋某甲、杨某某、东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纠集、招募、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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