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邯郸张某某驾驶吊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细节公布。

一男子操作不当致人死亡

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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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2021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魏县回隆镇**村东北方向南北马路上驾驶吊车卸塔吊架子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贾某某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后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32122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现住原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2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心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住院病历、尸检照片、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吊车,过失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