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据最新消息,晋城某地一美容院被查!

2021年4月8日,高平市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美容院大厅入口处有一个挂有十余条毛巾的晾衣架,晾衣架旁的货架上摆放有各类美容护肤产品;前台桌子上放有二十余册装有顾客消费信息的塑料拉杆夹;里间设有3张美容床,有一名女性顾客正在接受美容服务。但该店负责人王某当场未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名女性顾客进行询问,从其消费信息中得知该店营业已达三个月以上。之后对负责人王某询问确定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长达三个月以上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以及《山西省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应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场所卫生检测,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卫监警示

一、依法守法才是正确经营之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本案中,王某经营之初因家中有事未能及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事后又抱有拖拉侥幸心理,明知应办却一直不办,造成了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此案警示经营者在经营公共场所时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这不仅是对顾客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依法守法才是正确经营之道。

二、消费者擦亮眼睛理性消费

消费者进入美容店时,首先要注意店里的醒目区域是否张挂着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如果未看到,可以询问服务员并要求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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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查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重点关注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测报告等内容。

等候时可观察店内细节,如:工作人员为顾客洁面时是否带口罩,使用的美容工具、毛巾等是否消毒,修眉刀、美容棉(纸)等是否使用一次性的卫生用品。

让我们携手共同助力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积极保护自身健康安全权益,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反映(0356-5242219)

来源: 高平市卫生健康和体育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