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因为感情问题分手索要赔偿费已经是屡见不鲜,但赔偿15万,闹上法庭的却很少,近日来,女大学生起诉民工前男友一案,中国裁判文书网也已经公布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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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女士,1993年出生在四川通江,认识贾先生则是2012年,此时,严女士还是在校大学生,虽然贾先生是工地上的农民工,文化上有一定的差异性,但两人并没有理会这些世俗观念,走到了一起。

严女士和贾先生在恋爱过程当中,也走向了同居关系,由于缺少一些保护措施,严女士怀了两次孕,期间两人都商议起了结婚,但严家高昂的彩礼让贾先生望而却步,经过多次协商,严家跟贾家并没有达成一致。

严女士只能打掉这两个孩子,两人在一起5年,严女士也从女大学生步入了职场,对于婚姻和感情,也产生了新的观念,两人多年的感情也因为这高昂的彩礼走向了破裂,严女士和贾先生最终选择了分手,这对两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017年两人正式分手,严女士和贾先生都开始了新的生活,严女士很快就走出了分手的阴影,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个更加优秀的男人,一个在校读研究生的男友,两人走到一起后,也是发展成了同居关系。

2019年2月严女士再一次怀孕,连续怀孕三次,若是再次流产她也担心自己的身体出问题,于是跟研究生男友提出了结婚,但是研究生男友觉得自己还在读书,自己以后可能还要读硕士、博士,他并不想这么早被婚姻给束缚住。况且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两个人又拿什么去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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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男友很理智,让严女士去打掉这个孩子,但是严女士并没有打掉孩子,就在怀孕几个月后,2019年5月18日,严女士找到了民工前男友,要求签订一份《分手协议》,并定下了一些相关事宜:

一、分手之后,任何一方不能破坏对方的感情和婚姻生活。

二、交往期间,双方的生活支出主要来源严女士的工资和信用卡,并且也是严女士一直在还信用卡,今特此协议,贾先生自愿主动赔偿严女士人民币15万元,并在2019年11月17日前付清,如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剩余金额将以2%月利计息,直至还清为止。

这一份《分手协议》条理清晰,简直就像有备而来的一样,15万的分手费都比得上一些地方的彩礼,若是贾先生能够拿出这15万,恐怕也不会闹到这个地步,贾先生大概是出于愧疚心理,签下了这份合同。

但他又拿不出这15万元的“分手费”,于是严女士就将贾先生告上了法庭,由于金额数目太大,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规定,分手费合法,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手费约定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严女士和贾先生虽然同居,但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不受婚姻财产法约束。

按照《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双方以金钱弥补“青春损失”产生争议,并通过法院解决,有违公序良俗,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保护的。

本案中,严女士跟贾先生在一起时还是大学生,经济来源有限,而贾先生提供了3万元的转账记录,经济趋势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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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2017年两人就已经分手,期间一年多都没有提及分手费,突然之间签订《分手协议》显然严女士极度缺钱,而贾先生签订条约也是抱有一种愧疚心理,给予理解。

法院最终驳回了严女士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严女士承担。

其实这就是一起分手引起的普通纠纷,并不复杂,法律对于“分手费”早就有了规定。而且这笔费用完全属于自愿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若是遇到这种事,就不要大动干戈麻烦法庭,对法官和陪审人员来讲,这也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