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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再添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来源|西海都市报

6月12日,西宁市曹家寨学校改扩建及城东区第三幼儿园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可有效缓解城东区八一路、湟中路等片区中小学及幼儿入学、入园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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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西宁市基础教育学校规划,确保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进一步扩充东区学前教育资源,城东区教育局计划实施西宁市曹家寨学校改扩建及城东区第三幼儿园建设项目。

学校建设地点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其中:中小学教学楼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综合素质教学楼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城东区第三幼儿园总建筑面积约3100平方米,以及锅炉房建设和相关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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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城东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项目预计2023年建设完成,建设后可设36个教学班,其中小学24个教学班,初中12个教学班,共计容纳学生1680人,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三幼儿园幼儿园可设9个教学班,共计容纳幼儿27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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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起施行!西宁市人民政府一则通告

来源|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青生发〔2019〕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建筑施工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由城东区西和高速、京藏高速,城北区宁大高速、海湖大道、京藏高速向西延伸至西和高速交汇处,城西区西和高速、凤凰山路、宁贵高速,城中区宁贵高速、兴业路、锦川大道、庄和路、奉青路、新城大道、南京路、南川东路组成的封闭区域。

三、低排放控制区实施时间

每年3月—11月期间,控制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其余时间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

四、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排放污染物须达到相关标准的排放要求,并持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稳定达标;

(四)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同时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六)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执行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五、法律责任

低排放控制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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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端午期间新冠疫苗第二剂次接种通知

来源|视讯青海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端午节新冠疫苗第二剂接种的通知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总体部署,为满足广大市民对新冠疫苗第二剂次的接种需求,端午节期间我院正常接种新冠疫苗第二剂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接种时间:6月12日—6月14日 (上午7:40-11:30,下午14:00-17:15)

2.接种地点:西宁市第二人医院门诊楼西门。

3.在我院已接种过新冠疫苗第一剂次满21天的市民,请携带身份证原件、第一剂次疫苗接种凭证来我院接种新冠疫苗第二剂次。

4.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如出国和其他疫情防控需求等特殊情况,可以继续接种第一剂次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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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名单 | 西宁这365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西海都市报

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海零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65户企业(名单附后):

下列企业(下称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后,连续2年未履行企业年报申报义务,自行停止经营活动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企业年报补报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经实地核查,当事人已未在该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在《西海都市报》第7965期第24版正版刊登了《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或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西宁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名单

(共36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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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杰

审核|张小兰

终审|老梁

来源|西宁在线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