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董某某

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

行驶至江都区352省道11KM+700M路段处,

发生交通事故,

致被害人谢某甲死亡。

案件详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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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人死亡

2020年12月28日9时5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湘L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352省道11KM+700M路段处,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谢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谢某甲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腹、盆部损伤而死亡

(配图,图文无关,图源网络)

被告人主动投案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配图,图文无关,图源网络)

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