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龄的日渐增长,58岁的吕兴荣老汉越来越焦虑,越来越为自己的养老犯愁。从1996年年初起,他就在太原煤炭气化职工医院(以下简称“煤气化医院”)上班,前后历经了烧茶炉、水电维修、氧气接送、 电梯维修维护、水电管理、花圃绿化、污水处理等多个工种。现今,老吕仍然兢兢业业在该医院正常上班,负责着发电机维护、电梯维护、污水处理、集中供氧、特种垃圾处理等杂七杂八工作。但由于是临时工身份,单位一直拒绝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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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医院是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煤气化公司”)的直属企业。老吕在此工作的20多年间,医院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每一任领导都对他的参保诉求能推就推,来回扯皮,今天一个说法,明天一个方案,只说不办,原地空转。为了社保的事,老吕好话说尽,奔波多年,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万般无奈之下,他将医院的主办方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告上了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太原地方法院。

山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太原小店区法院、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太原煤炭气化公司与吕兴荣从1996年年初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但社会保险开启及补缴等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三次庭审,双方的争议都集中于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1996年至2007年,煤气化医院每年都会和老吕签订一份合同,但具体啥内容,老吕一概不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在此政策背景下,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老吕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该合同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老吕说,自己没念过多少书,理解不了这份合同是干啥用的,糊里糊涂就签了字,没料到却是个坑,把自己绕了进去。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事实上,从1996年至今,他的工资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与单位正式工一直保持一致,一月一发。老吕提供的资料显示,在煤气化医院工作24年来,他以正式职工身份先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污废水处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等一系列工作资格证书,还获得了万柏林区园林绿化先进工作者的荣誉证书。老吕提供的诸多工作日报也表显示,他的工作时间彼此交错,从早到晚,不分时间,没有节假,远远高于4个小时,有时甚至高于8个小时。

老吕说,这些年,为了社保的事,他四处奔走,咨询过好些律师,律师们的普遍的观点是,《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无效合同。老吕认为,自己多少年来每天在医院全日制上班,从事着固定的工作,诉求有理有据,煤气化医院拿一份违背事实的合同,拒绝为他办理社保,分明是恃强凌弱。

眼下,老吕已年过半百,辛苦劳作半生,却陷入了养老无望,有病难医的悲惨境地。老吕说,自己到煤气化医院工作后,就应单位人事要求,将劳动关系从户籍地县劳动局转到了太原煤气化公司,致使无法在原籍参加社保。更让老吕郁闷的是,煤气化医院曾在2007年8月给他开过社保户头,打算给他缴纳社保,但在2008年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后,单位又说他的社保信息录错了,并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为借口,拿出种种理由拒绝为他缴纳社保费用,使老吕成了老家和工作地两头靠不上的社保“空白人”。

不久前,老吕在一份写给煤气化医院领导的申请中说道:“二十多年来,我虽然一直挣着微薄的工资,但早就把煤气化医院当成了自己的家,从未因单位不缴社保而消极怠工,耽搁工作,始终兢兢业业坚守着自己的岗位,力争做到最好。如今,我已年近花甲,再过几年连工都打不动了,很快就面临着老无所医,老无所养的悲惨境地。故此,恳请院领导及时解决我的社保问题,予我以余生。”读来,甚为惨切,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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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乃国计民生,是老百姓的衣食饭碗,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与良心。但愿老吕的悲剧不再重演。

来源:微博“老吕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