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男子杨某从公司离职后

自己在当地经营了

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成了老板

实现了从打工人向老板的华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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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料

法院的一纸传票

让他的心情跌入谷底

他竟被原用人单位起诉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杨某2020年5月27日,杨某到贵溪当地的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同年6月2日,杨某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一年;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半年内,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同一区域与乙方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地产企业担任任何直接竞争性的职务;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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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现杨某违反了该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杨某不服,上诉至鹰潭中院,经二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杨某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实际上是竞业限制条款的运用,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相关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有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且竞业限制的最长年限不超过两年。

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原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要注意上述事项,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