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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价值不高的财物
“小偷小摸”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

社会公众对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人觉得这就是道德问题,

有些人可能觉得最多就是治安处罚

而在刑法实践中

“小偷小摸”也会构成犯罪

近日

大通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盗得他人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西红柿30余斤,价值约105元,被大通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15日,再次盗窃他人存放于市场蔬菜摊位上待售的西红柿、青椒、莲藕、生姜等十几种蔬菜并运至家中。经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蔬菜价格人民币 1324元。案发后被盗蔬菜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同一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愿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情节,以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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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这名被告人

真正诠释了什么叫因小失大

其实“小偷小摸”构成盗窃罪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盗窃罪的成立有多种情形

该案被告人董某某虽然盗窃他人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普通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但他在一年内曾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 编辑:木子

| 来源:青海高院

| 律师顾问:延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