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掌上渭南”精彩呈现给你!

6月10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起诉书显示华州区一90后男子,刚刚刑满释放一个月后又连续疯狂作案20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该张于2019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高新区****工地外路边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在网络上购买的破窗器、破窗锤等物品敲碎路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U****5的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未盗窃到财物。

2、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坐出租车至西安市临潼区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至临潼区***路**小区巷口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J的车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3、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坐出租车至西安市临潼区寻找作案目标,在行至临潼区**路中段*****对面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M的SUV车辆右后方车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4、2020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城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路南段****小区对面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蒙L****2的车辆右后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取个人证件及银行卡等物品。

5、2020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路***小区楼下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楼前空地上的车牌号为陕A***9副驾驶侧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取芙蓉王香烟8盒。

6、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路******小区内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9的车辆右后侧玻璃砸破,从车内盗窃两条黄鹤楼香烟及个人证件、银行卡等物品。

7、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路******附近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一辆车牌号为陕E****9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盗窃一部联想ideapad笔记本电脑。

8、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小区**附近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一辆车牌号为陕A****2的车辆右后侧玻璃砸破,从车内盗窃一个公文包及一些票据。

9、2020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县**广场附近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县****小区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一辆车牌号为陕E****5的路虎汽车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盗窃一个LV包及一幅GM墨镜。

10、2020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县**广场附近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县****小区南门附近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一辆车牌号为陕A***K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11、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渭南市高新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与***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十字路口西北角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R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盗窃一个紫色手提包及包内的五百余元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

12、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高新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与***附近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与***十字向北约300米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0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13、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高新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与***附近时,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小区西门附近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6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14、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高新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小区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小区北门附近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9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盗窃到财物。

15、2020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出租车前往华州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华州区***家属院内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8的车辆左后侧车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取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随后被告人利用被盗银行卡在****小区西侧农业银行ATM机内分三次取出共计11000元。

16、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1的车辆左后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取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

17、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东侧***小区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U****0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取一部苹果X手机。

18、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小区西门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8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19、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小区西门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8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20、2020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渭区寻找车辆进行作案,在行至******南门附近时,张某某利用提前准备好的破窗器等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2的车辆副驾驶玻璃砸破,从车内盗取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渭临价认发【202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总值为1321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