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2月24日,四川一家饭店内,老板发现墙上的二维码被人偷改,撕开上面那层别人贴的,下面才露出店内二维码,据了解因为手机声音太小,店内过年又忙就没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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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争议,有的主张行为人涉嫌盗窃、有的认为涉嫌普通诈骗、有的认为三角诈骗、也有的认为新型三角诈骗。本文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理论,谈谈自己的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诈骗罪是多发性犯罪,诈骗的方式多种多样,诈骗的手段也日益翻新,令人防不胜防。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法权益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中。诈骗犯罪在违法性构成要件方面有其自身的行为模式,这种特别的行为模式,即因果发展进程,是与本章中其他犯罪,尤其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盗窃罪与诈骗罪在行为手段上有诸多相同之处,如果不作实质的理解,许多盗窃罪会被错误认定为诈骗罪。

换码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破坏占有的犯罪,即将他人占有财物,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可见,盗窃罪中有两方当事人,合法财物占有人(权利人)和非法改变占有关系的人(盗窃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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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三方当事人:饭店老板、付款人(扫码人)和换码人。本案中的被害人是饭店老板,这是明确的,因为最终受损失的是承受人。扫码人虽然是合法财产的占有人(占有对银行的债权(通俗地说占有卡中或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中的钱),但却不是受害人,扫码人通过扫饭店中的二维码换取了饭店提供的饭菜,即钱付了饭也吃了。换码人通过更换饭店二维码的手段,将扫码人占有的货款非法据为已有,但实际受害人却是饭店老板,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因此,本案中,换码人不构成盗窃罪。

换码人涉嫌诈骗罪,为新型的三角诈骗

● 普通诈骗罪:两方当事人

从违法性层面(客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

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责任层面(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只要对上述行为及结果有认识,就可以认定其有诈骗故意(强调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当然也有客观的判断标准。

● 传统三角诈骗:典型的如诉讼诈骗

诉讼诈骗为典型的三角诈骗,有三方当事,即行为人、法院和受害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法院作出对已有利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取得被害人合法财物的行为。三方关系中,法院为受骗人,法院处分了他人的财物,但不是被害人,要成立此类三角诈骗罪,是因为法院有处分他人财物的权限和地位,否则不能构成三角诈骗罪,刑法修正案将其定义为诉讼诈骗,其基本原理就是三角诈骗,区别于两方当事人的普通诈骗。

新型三角诈骗:三方当事人

本案中也存在三方当事人,换码人欺骗顾客扫自已的二维码,顾客扫码后取得了饭店提供的饭菜,虽然顾客被骗但不是受害人,而受害人则为饭店老板,由于顾客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过错,依交易习惯取得了饭店提供的饭菜,因此,饭店老板权无请求顾客再向其付款的权利,最终饭店老板是受害人。本案区别传统三角诈骗的关键在于顾客被骗而处分了自已的财物(向换码人付款),最终的受害人却是饭店老板。

三种诈骗行为主要区别点:
1、普通诈骗:被骗人处分了自已的财产,自已为被害人。
2、传统三角诈骗(诉讼诈骗):被骗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自己不是被害人。
3、新型三角诈骗:被骗人处分了自已财产而自已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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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本案例,本文重点就诈骗罪的几种方式作一介绍,并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作了简要分析。鉴于本文不平所限,难以更深入论述,算作抛砖引玉之作,旨在引起大家的讨论,就本案的不同观点拿出来和大家一起讨论,共同学习,共同探讨。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换码人涉嫌诈骗罪,为新型三角诈骗,以上分析基于换码人通过更换二维码方式诈骗了数额较大财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