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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遥县北良如村正永废品收购点(赵金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40728MA0JXE424T

住所(住址): 平遥县段村镇北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金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727********1239

联系电话: 15582870***

联系地址: 平遥县段村镇北羌村

2021年4月20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段村镇北羌村赵金庄的废品收购点检查时,发现该处负责人赵金庄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40728MA0JXE424T,其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晋中市平遥县中都乡北良如村中都西路,而现场检查时实际经营地址为平遥县段村镇北羌村,且该收购点正常经营。2021 年4月2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指定由***、***二同志负责调查。经现场检查和对负责人赵金庄的询问调查,现已查清此案。

当事人赵金庄(平遥易县北良如村正永废品收购点)于2018年01月29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中都乡北良如村开始收购废品,又于2019年搬迁到平遥县段村镇北羌村经营,但其后一直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经营地址登记。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自然人身份证及主体资质证照复印件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 , 证明 当事人正常经营,及实际经营地址情况。

2. 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 自然人的真实合法身份。

3. 询问调查笔录 , 证明 当事人存在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事实。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

2021年5月14日,经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审批同意,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平遥市监段村罚告【2021】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四)经营场所。”,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之规定,经营场所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属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店不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从重的行政处罚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平遥县顺城路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end

来源:平遥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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