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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贿10箱15年茅台,事未办成反受害

先是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景公司)执行董事陈文军向湖南省纪委举报湖南省常德市委副巡视员、政法委副书记吴生元插手企业纠纷,侵夺自己的巨额财产;

后有美景公司原总经理宋海云又通过网络举报送给吴生元10箱15年茅台酒。

举报称,吴生元以维稳为名,插手企业纠纷,先后做出八次会议纪要,直接取消企业之间的承诺义务,致使价值数亿元的房产项目被以700万元非法转移。

随即,吴生元公开地大大方方地承认,宋海云“送过几瓶茅台酒是事实”,但总数多少记不清了。

常德市委政法委负责人表示,吴生元是市委副巡视员,是市级领导。吴在政法委只是挂名副书记,其编制、组织关系都不在政法委,在政法委也没有办公室,也不分管政法相关工作。

二、借贷开发起争端,项目停工陷危局

2009年,美景公司执行董事陈文军欲向常德盛唐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刘子健高息借款以竞购土地。因利息太高,美景公司法人代表黄玲没有同意,陈文军遂决定自己运作,借用美景公司资质,并向刘子健借款。

2009年11月,黄玲出面与刘子健签订联合竞拍协议,竞购三宗土地。美景公司出资193万,刘子健出资9000多万元,成功拍得土地。三宗土地按份所有,美景公司占3%,刘子健占97%。

为开发三宗土地, 陈文军和刘子健签订《开发协议》,约定美景公司和刘子健共同成立“四月天”项目部,美景公司占股3%,刘子健占股97%。陈文军和刘子健实属借款关系,刘所持97%实为让与担保。

陈文军称,该项目实际上是由他全面操盘,负责项目运作和开发资金的筹措,只是挂靠美景公司。

黄玲也向陈文军做出书面承诺,同意陈将“四月天”项目挂靠在美景公司,任命陈文军兼项目部全权负责人。 美景公司向项目部收取管理费600万元。该项目由陈文军以美景公司名义筹备资金、报建和开发,并进行全面管理和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份法院判决书也确认,陈文军和宋海云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后因利益分配等问题,黄玲与陈文军产生矛盾,项目停工,难以回款,并引起施工者和供应商上访等社会矛盾。

陈文军称,因刘子健催逼高息,被迫让他接管项目。刘子健则在常德市房管局签署承诺书,承诺为另一项目“美景二期”业主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因此要缴纳的各种欠款将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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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混好摸鱼,维稳成豪夺,逃税是高手

因“四月天”项目停工,难以回款,施工者和供应商上访,常德市委政法委以维稳名义介入协调。

从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吴生元多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会研讨“四月天”项目纠纷问题,并形成了8次会议纪要。

2011年7月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事件处理要坚持三个不变:美景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不变、合作伙伴刘子健不变、承建商不变。

陈文军称,因刘子健带人围堵,黄玲和他被迫签署协议将“四月天”项目转移到刘子健临时成立且担任法人代表的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唐公司)。

2012年1月的《会议纪要》载明,美景公司与刘子健同意解除合作关系,“四月天”项目从美景公司剥离出来。这份《会议纪要》直接写明:“刘子健原以销售“四月天”项目商品房购房款解决美景二期相关问题的承诺不再履行”。

2012年3月的一份《会议纪要》载明,会议认为,“四月天”是个好项目,“刘子健来常德投资,为常德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政府各部门应依法予以支持”。

陈文军举报,“四月天”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原登记在美景公司名下。为实现项目转让,吴生元召集会议决定,先由美景公司将土地证变更登记为与刘子健占97%的共有,然后再将共有变更登记到盛唐公司名下。最后,税务部门仅向刘子健收取了其余3%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费用51万元。

吴生元在2012年召集协调会作出的《会议纪要》写明,“97%土地使用权部分,原本就在刘子健的名下,税务机关根据客观事实,本着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不以交易对待,依法不再征税”。

这种变更明显是为了配合项目转移而进行,实际上就是逃税。

四、不要送多,两瓶就行”,常德领导很高明

宋海云称,正是因为“四月天”项目转移过户一事,自己和吴生元的关系才从讨好变为敌对。

他在举报信中写道,刘子健接管项目后,为摆脱黄玲干扰,让吴生元协调处理“四月天”项目纠纷,便指示他接近吴生元。

宋海云在举报信中称,得知吴生元“只喝茅台酒”后,他给吴累计至少送了10箱15年的茅台酒。吴生元每次指示他们“不要送多,两瓶就行,喝两瓶酒不会犯错误”。

宋海云的司机陈颖至少两次给吴生元送茅台酒,每次两瓶,“都是价值五千以上(每瓶)的”。其中一次是在常德市委大院某幢楼后,将茅台酒交给了吴生元的司机。

宋海云称,后因自己不同意“四月天”项目在没评估清楚前就从美景公司过户到盛唐公司,吴生元和刘子健开始联合“陷害”他。

2013年年初,盛唐公司向常德市委政法委发出上访信、向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陈文军在担任“四月天”项目总经理期间,勾结宋海云,伪造合同,侵占公司资金近500万元。

随后,吴生元将上访信批给了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局长,称“我觉得材料反映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议作案前调查,并视情况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2013年6月9日,陈文军和宋海云被武陵公安分局刑拘。

2014年12月,武陵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盛唐公司举报的那桩职务侵占行为,称不能排除所套取资金是用于公司经营和支付融资利息的合理怀疑,且双方还存在未结算的情况。

法院最后支持了检方的其他指控,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文军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宋海云有期徒刑三年。

陈文军和宋海云均认为自己是被 “陷害”,已提起上诉,并分别向湖南省纪委和通过网络公开举报吴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