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剧吐

2019年3月24日原告陈某至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妊娠剧吐并收住入院,经检查后治疗计划为完善相关检查化验,禁食,卧床休息,补液支持治疗,必要时预防感染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对症处理。经治疗后,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出院。

原告于4月5日再次就诊,收住入院,经检查后治疗计划为完善相关检查化验,禁食,卧床休息,予黄体酮保胎及补液支持治疗,观察恶心呕吐及小便情况。经治疗后,原告于4月18日出院。后病情加重,于原告4月23日再次至被告处就诊,主要诊断为妊娠呕吐,5月7日办理出院后继续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至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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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ernicke脑病

当日原告转至x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转至x市中心医院,主要诊断为Wernicke脑病,其他诊断为G1P0孕18+5周-终止妊娠,气管切开状态,肺部感染,经剖宫取胎手术及其他治疗,原告情况有所好转,于2019年6月24日出院,出院情况载明,患者精神可,神志清,气管切开处保持吸氧,SPO299%,两肺呼吸音粗,未及干湿罗音及痰鸣音;双下肢肌力1级,双上肢肌力3级。出院医嘱载明:康复科进一步治疗。

后原告多次至x市中心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期限分别如下: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11日至2月7日,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24日。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563125.86元,其中原告支出165733.08元,剩余397392.78元由医保或大病保险支付、报销。

三、患方观点

原告因呕吐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妊娠剧吐。后专家会诊被诊断为脑病。转x市中心医院ICU室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漏诊、误诊等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害。

四、医方观点

我们对鉴定结论责任程度有异议,认为最多是主要责任,不应该是完全责任。关于具体诉请部分,医疗费应当是原告自费部分,残疾赔偿金计算没有异议,误工费应该以实际减少的为准,护理费按照80至100元每天计算,住院期间2人,其他期间1人,且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不应当计算20年。

营养费计算标准是40.36元每天,交通费是指患者就诊产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如不能提供票据,应在2000元以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江苏省的标准不超过5万元,鉴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另请求法庭就两个三级伤残问题向鉴定机构咨询,是不是应该累加为0.88残疾系数。

五、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行为对患方的损害后果参与度100%。2.被鉴定人陈某因疾病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能障碍)构成三级伤残,目前遗留的双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3级,右下肢肌力2级,构成三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1、医疗费,共产生医疗费563125.86元,对于原告支付165733.08元,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共计为253700元。3、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900元。

4、误工费65044元。5、残疾赔偿金为(23836元+5636元)×1.78×20年×0.88=923299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结合原告居住地点、诊疗过程以及后续双方处理纠纷的过程,本院酌定支持原告交通费6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向原告陈某赔偿医疗费165733.08元、护理费253700元、误工费65044元、营养费11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0元、残疾赔偿金9232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6000元,合计1517016.0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