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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4日,本次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析: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讲话的主旨是“主要是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以及一些有关问题”,其改革建议的第一条,就是修改宪法:“第一,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1981年7月,经邓小平点将,中央决定由彭真同志具体负责宪法修改工作。

1981年7月18日,彭真向中央汇报他的一些修宪想法。彭真认为: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同时要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修改宪法。

9月1日,彭真亲率宪法工作班子到玉泉山修改宪法。他在宪法工作班子会议上说明修改宪法四个原则: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第二,宪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第三,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宪法要起到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第四,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继承1954年宪法,发展1954年宪法。

1982年2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彭真提出的修宪原则,经过委员会的讨论后,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同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通过了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并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2年12月14日,五届全国人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这个宪法修改草案。

“八二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改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规定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等。

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资料来自:《党史党建知识1000题》《辉煌岁月:党员干部党史知识必修》)

西充公安

编辑:杜维

审核:何志凌、李丹凤

素材来源:学习强国 四川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