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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金店老板以向客户出售黄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客户在金店内,通过手机银行向其转账770000元……

日前,中国检察网发布的文书显示,这位老板已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7年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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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5、6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售黄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刘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一珠宝店内,通过手机银行向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计转账人民币770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经刘某某催讨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6日退还刘某某190000元。

刘某某发觉被骗后于2020年7月10日报警,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