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

01

填报志愿

(一)全市考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防伪成绩单。所有考生在统考科目成绩公布后按规定统一填报志愿。

城六区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是7月17日至7月19日。

城六区录取过程中,统一填报的志愿按程序录取结束后,市中招录取领导小组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未被录取考生可在规定时间补报志愿,选报范围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第一次征集的志愿按程序录取结束后,再次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未被录取考生可在规定时间补报志愿,选报范围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

五区二县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是7月20日至7月22日。

(二)城六区考生普通高中统一填报的志愿分两个批次:

第一批次为3所省级示范高中或市级特色示范高中志愿;第二批次为4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和普通高中志愿。每个考生第一批次须至少填报2所省级示范高中或市级特色示范高中,第二批次须至少填报2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和普通高中,方能提交志愿。

第二批次省级标准化高中和普通高中志愿不含市级特色示范高中。

考生同一批次选报的学校志愿为平行志愿。

(三)城六区考生选报普通高中志愿的相关规定:

1.选报定向生志愿的考生资格:凡在生源学校建立正式学籍3年以上,且连续在该校初一、初二、初三就读的应届毕业生,方具备定向生源资格。因父母军转安置、正常工作调动、西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A、B类人才)的随迁子女填报定向生志愿,不受学籍和就读时间年限限制,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定向志愿每生限报1所学校。

2.通过体育艺术特长生市级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在与招生学校达成录取意向的前提下,应填报与达成意向学校一致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资格学校。

3.考生还可选报经省教育厅审批的国际课程班和语言班志愿。国际课程班收费执行批复的收费标准。

4.本市辖区内各大学教职工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在同批次学校中应先选报本大学附中。

大学附中须将经大学纪检和人事部门审查确认的,参加本年度中考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名单(含准考证号、姓名、父母情况)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公示。

(四)五区二县根据市教育局中招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县考生普通高中志愿填报规定,原则上采用平行志愿。各区县志愿填报规定随本区县招生录取方案报市中招领导小组审定。

考生填报志愿前区县要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在本区县有招生生源计划的城六区学校的生源计划也同时公布,本区县考生均可报考。

(五)选报职业高中、五年制高职和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的考生,在全市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可任意选报学校。

(六)初中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志愿,不得限制学生报考。如有限制学生报考情况发生,学生可直接到区县招生办(或区县考试管理中心)投诉。凡违规阻挠学生填报志愿,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02

照顾政策

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规范〔2017〕9号)精神,从今年起,我市严格执行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要求,学生的体育、艺术等方面特长和表现不再单独加分,全部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结果中体现。

(一)军人子女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教育优待按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规定执行。

(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执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审核随军人子女进行。

(三)全国公安系统烈士子女、地方烈士子女按照军人烈士优待标准执行。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增加录取总分10分后,参加招生录取。

1.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的子女;

2.归侨考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侨眷子女;

3.西安市引进高层次A类人才的子女。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2.其他军人子女;

3.西安市引进高层次B、C类人才的子女;

4.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具有照顾政策的多项条件,按最高一项给予照顾,所有政策照顾的考生须为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03

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所有学校录取新生总数不得超出公布的招生计划。未经市中招办批准,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二)严格录取管理。规范集团化办学、联合体等办学模式学校招生秩序,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招生。任何学校不得自行招收学生,所有考生必须通过正式录取方能取得入学资格,招生学校录取的所有学生都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录取结果无效,招收的学生不建立学籍。

(三)严格落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一视同仁,互不享有招生特权,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的规定,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并逐年减少跨区域招生计划。

6月18日前,各学校跨区域招生方案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各学校须于8月3日前将填报本校志愿的跨区域学生花名册,报市中招录取领导小组。

(四)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此类学校按要求将本校拟招收的特长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审批,以备统一录取会录取。

(五)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区县要及时做好考生录取信息和档案的整理汇总工作,并按要求上报录取考生信息,以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县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的数据格式形式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04

营造良好招生秩序

(一)各区县和开发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作为“学党史、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政令畅通,平稳有序。

各区县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面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职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民办学校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市、区县招生管理机构和各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签订《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全面实行招生工作廉洁自律承诺制,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提高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三)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招生政策的现象给予严肃查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依纪巡查监督。

教育督导、市教育局机关纪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招生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招生结束后,市、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未使用市级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广大考生、家长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家长关切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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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民办小学初中招生今起报名每人只能选一所学校

按照西安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相关规定,从6月10日9时至24日17时进行小学、初中入学信息审核,6月11日8时至25日18时进行全市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网上报名。西安市教育局提醒考生家长,选择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每名学生只能选择一所学校。

据悉,按照西安市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的要求,西安市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在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http:// www.xaywjy.com)(简称“招生平台”)登记报名,按“先入学信息审核、后登记报名”的程序进行。

学生和家长登录本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或西安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招生平台及其微信公众号(xaywjy)下载并填写《西安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审核登记表》,按照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局工作安排,携带相关入学资料,到对应学区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或审核点进行入学信息审核,填报意愿学校。入学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或审核点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取得《西安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登记报名告知书及报名条》(以下简称“报名条”)。选择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不再进行网上报名。选择民办学校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条”所载信息登录招生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每名学生选报一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网上报名时,在提交确认前可以修改,报名信息提交确认后不能更改。

6月26日12时公布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报名人数。6月27日到7月7日各公办小学、公办初中招生。6月27日9时,各区县及开发区教育局,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组织电脑随机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并公布录取结果和剩余计划数。

各区县、开发区电脑随机录取结束后,现场将录取结果上传至招生平台,招生平台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或手机短信告知学生家长录取结果。全市电脑随机录取结束后,学生及家长也可凭报名号和密码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录取结果。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局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经过听证,6月11日,陕西省发改委官网公布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全文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专业分类

(一)普通本科。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划分的学科门类,划分如下。

1. 文科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

2. 理工类。包括理学、工学、农学、交叉学科。

3. 医学类。

4. 艺术类。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分类基础上,分为理论类和实践类,即原艺术一类、二类合并为艺术理论类,原艺术三类为艺术实践类。具体见附件。

(二)高等职业教育。沿用现行专业分类,分为一般专业类和艺术类。

二、学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5000元/生·学年,理工类6000元/生·学年,医学类6500元/生·学年,艺术理论类11000元/生·学年、实践类14000元/生·学年。其中:哲学专业(专业代码:010101)、历史学专业(专业代码:060101)、考古学专业(专业代码:060103)4250元/生·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专业代码:070101)、物理学专业(专业代码:070201)、化学专业(专业代码:070301)5250元/生·学年。

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的艺术理论类15000元/生·学年,实践类18000元/生·学年。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专业类6500元/生·学年,艺术类10000元/生·学年。

三、执行范围

本次学费标准执行范围为我省公办全日制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不包括研究生(博士、硕士)、成人教育、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公办高校新入学学生按照新标准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成人高校仍按原学费标准、高校示范性软件(微电子)学院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优化学费结构

(一)取消现行“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全专业上浮10%、热门专业上浮的政策。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普通本科按照“双一流”整校全专业最高上浮10%;博士授权点学校按照不超过本校开设专业数的50%比例最高上浮8%,高校在比例内提出具体专业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除“双一流”“博士授权点”高校外,纳入国家“双万计划”专业目录的专业最高上浮7%。以上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

(二)“双高计划”高水平高职院校全专业、高水平专业群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最高上浮10%。其中,高水平专业群高职院校具体上浮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专业是否上浮和上浮比例。其中六个基础专业(哲学、历史学、考古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不再上浮。

五、配套措施

(一)继续加大高等教育投入。落实公办高校政府投入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和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公办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规模将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步增长。
(二)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落实高校各项资助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资助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无息借款补助等,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公办高校要加强学费收入管理,本次学费标准调整后公办高校增加的收入,优先用于教育教学、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不得用于普遍提高教职工收入。完善公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优化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1年6月10日

来源:三秦都市报

责 编 | 赵悦冰

审 核 | 梁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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