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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前妻)二人因被害人于某某(女,殁年72岁,张某甲母亲)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家中商议杀害于某某,由胡某某具体实施

当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进入被害人居住房间,趁于某某熟睡之际,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将于某某杀死

20日0时前后,胡某某告知张某甲已经实施杀害行为。

当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胡某某到于某某房间确定于某某死亡,之后二人商议掩饰隐瞒犯罪事实。

7时许,张某甲拨打电话告知亲友被害人于某某患急症死亡,亲友到达张某甲家中后,7时51分张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经鉴定,于某某系被他人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20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日张某甲赔偿被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脖等物证;电子档案、婚姻登记证明、接警记录、办案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12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死亡鉴定等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勘验、人体检查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3月27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0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二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6月24日上呈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4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来源: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