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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三十出头的程某和谢某,两人瞄准清湖等地的修理厂、废品站。等到凌晨夜深人静的时候,用摩托车分批次偷运废铁 实施盗窃行为 六次 ,共盗得废铁(机械铁)4650斤,经陆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废铁(机械铁)价值为 3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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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程某、谢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