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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军元贪污、受贿案起诉书

其贪污、受贿案件

详细经过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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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军元,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70********,汉族,大专文化,广饶县委原委员、大王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副书记,户籍地为山东省广饶县,住山东省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东营市河口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由我院决定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由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河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军元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5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6年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镇**副主任刘某某通过虚列政府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共计68.665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赵军元对其广饶县**镇**村的老宅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费用共计14.185万元,安排刘某某通过虚列政府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予以支付。

2、2016年5月,被告人赵军元购置大众帕萨特参数图片)汽车一辆,登记在其妻子张某某名下,购车款、汽车购置税等费用共计24.76万元,安排刘某某通过虚列政府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予以支付。

3、2018年3月,被告人赵军元购置大众途观轿车一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购车款、汽车购置税等费用共计29.7202万元,安排刘某某通过虚列政府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予以支付。

(二)受贿罪

2008年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赵军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0.5469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020年3月、2020年7月,被告人赵军元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东营**有限公司在土地征用和土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30万元。

2、2014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公司在承包土地、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同年8月,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支付117.2683万元购买的青岛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

3、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李鹊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有限公司在土地租赁、污水处理厂承建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裁杨某某3次给予的现金3万元、支付73.2786万元购买的海南庄园**小区*号楼*室楼房一套,共计76.2786万元。

4、2017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有限公司在压减锅炉房及盘活闲置土地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5、6月份,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某某给予的现金60万元。

5、2016至2018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公司在收购**公司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田某某给予的现金60万元。

6、2018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同年5月,非法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给予的现金15万元。

7、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公司在变更土地性质、减少厂房拆迁面积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6月、2015年中秋节前,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8、2018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市**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调银行贷款、使用大王镇企业助力基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同年中秋节前,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9、2013年4、5月份,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李鹊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物流有限公司在土地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贾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10、2014年8月,被告人赵军元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商某刑事案件处理向公安机关说情,非法收受刘某某及商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11、2018年12月,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公司在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李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

12、2017年1月,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有限公司在使用大王镇企业助力基金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给予的银座购物卡5万元。

13、2016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市**有限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给予的现金4万元。

14、2008年9月、2011年9月、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石村镇镇长、李鹊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物流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租赁权及土地指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加油卡1万元,共计3万元。

15、2014年9月、2015年9月、2016年9月,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使用蒸汽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万元。

16、2018年8月,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市**有限公司在使用大王镇企业助力基金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17、2016年年底、2017年年底,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有限公司在结算业务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18、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李鹊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广饶县**有限公司门口道路护栏开口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19、2016年上半年、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公司在安评环评手续办理、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20、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大王**公司在加速破产进程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21、2014年3月,被告人赵军元利用担任广饶县大王镇镇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东营**有限公司在结算业务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军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8.6652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0.54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军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军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贪污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军元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跃团

检察官助理张长胜

2020年2月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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