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我算过一卦

大师说我的人生将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所以后来我就开起了“捕鱼”的“生意”
再后来,我就被抓了……

近日,沭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沭阳有人利用“捕鱼机和抓烟机”赌博,接到报案后,沭阳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从4月28日至今,已有18名涉赌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包含12名场所老板,涉赌资金1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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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自2020年9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吴某林等人在沭阳县台球室、网吧、洗浴汗蒸、超市等相对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投放苹果机、抓烟机和捕鱼机等游戏机,以扫码、兑换游戏币等形式充值上分,采取积分兑现、积分换烟后兑现、积分兑换抵金券、网费等形式变相赌博,混淆视听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吴某林等18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划重点

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波、吴某林之流已经入狱

还要再次给各个场所的老板们提个醒

无论是“打鱼机”、“抓烟机”还是“苹果机”

公安机关都将严厉打击!

不要因贪图小利

而沦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你收到的每一笔来自参赌人员的钱

不是“做生意”,而是违法!

原文出自:沭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