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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于6月1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共八章57条,涵盖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综合措施等方面,核心要点及全文如下:

01

赋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02

赋予海南一定的立法自主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03

突出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

国家建立健全全岛封关运作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建立自由进出、安全便利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04

明确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贸港退税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0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实行差别化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

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06

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

建立与其他地区的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之间,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均需从口岸进出。

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制度,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制度,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与防控救治机制,保障金融、网络与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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