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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大家最关心的事便是全国高考

一则“武汉一考生把高考数学题

上传至某APP作弊被举报”

的新闻更是冲上热搜

事件回顾

6月7日下午,小猿搜题APP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APP未提供任何搜索结果,考试结束后,经确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供核查。

6月8日10时许,针对网传考生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一事,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考试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连夜处理该事件,目前已对涉事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了认定,学生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作弊行为。据了解,该生系武汉市黄陂区某中学学生,目前该生已认错。

6月8日11时许,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了《关于考生吴某某舞弊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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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教育部通报:6月7日湖北省某高考考生手机作弊事件,为考生开考后用手机拍照发送考题,系考中个人作弊,不存在考前泄题。

近年来,在高考、驾驶员考试等大型考试中

替考、作弊和反作弊的斗争不断升级

特别是在考试作弊行为入刑之后

仍有考生铤而走险

严重扰乱国家考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

案例一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8日,游某(已判决)等人策划、组织他人在临汾市翼城县进行2017年高考替考作弊。

2017年6月6日游某通过孔某(已判决)招募替考生。孔某联系被告人周某、田某(已判决)协商招募替考考生。田某联系张某(已判决)到翼城参加高考替考,2017年6月7日至6月8日张某持栾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在翼城县先成中学参加了全国高考。

组织考试作弊期间,孔某通过手机支付宝、银行转账形式共计给周某银行卡、支付宝转账12500元。被告人周某按田某的指示向张某支付高考替考定金5000元,并为张某的行程支付机票980元、车费300元、油费500元;向田某转账3000元,支付现金2850元。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 明知田某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手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为其作案提供帮助,其行为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 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案例二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林在通城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学期间,学生家长葛某、胡某联系李林是否可以安排高考作弊,李林在收下葛某人民币5万元后答应帮忙。

随后李林在被告人李星家中商量高考作弊事宜,由李星负责考试作弊器材,李林负责联系家长。同年6月底,李星邀约李林来家中测试考试作弊设备。因担心作弊无法成功,李林在距离考前一个星期时将收取的5万元退还给葛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星、李林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

判决:

被告人李星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林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单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

大学教授王某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2017年,翁某唆使王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试题、答案,用于在培训机构中授课。于是王某在命题现场对关键知识点进行记忆,将考卷内容整理在教材上,并交予翁某,事后王某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先后联系某培训机构许某等三人,通过麦克风传话不出现的形式开展封闭式小班授课,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的费用。廖某参与管理并替翁某收取报酬。

后有学员意识到培训内容可能系考试真题,私下拍照传播,致使案发。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判决:

经判决,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廖某、许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其中,王某、翁某等人被依法宣告了职业禁止。

案例四

陈某为让儿子顺利通过某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美术术科统考,进入名牌大学,遂找到某美术学校校长龙某协商替考,并许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

2018年2月,陈某分两次支付给龙某30万元定金,龙某找来其学校美术老师蒋某代替考试并给予好处费1万元。考试期间,蒋某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地公安民警迅速将蒋某、陈某、龙某抓获归案。

判决:

经判决,龙某、陈某、蒋某均犯代替考试罪。龙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某、蒋某分别被处罚金2万至3万。追缴龙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都有哪些具体后果?

学习的道路上没有捷径

你以为的捷径

可能是通往监狱的“犯罪之路”

别拿作弊赌明天

任何作弊行为都是不光彩的,都严重损害了考试本应具有的公平公正。特别是对于高考这样一个被誉为“中国第一大考”的考试来说,作弊行为的伤害更大。因为高考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是单纯的考试,它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奋斗改变命运”的象征。

每当高考季,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从交通、通信、环境等各方面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人们尽其所能为高考提供便利,既是对每个考生的关爱,也是对高考制度的致敬。部分考生在高考中作弊,辜负和亵渎了人们的期待,更是违背了高考前的诚信承诺,无论在考场上还是在诚信方面都是不达标的。

从具体个案说开,高考作弊不只是诚信缺失的道德问题,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高考考务工作有关规定,高考试卷在启封之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批改过程中,高考试卷、答题卡属于机密级材料。因此,买卖考卷、代人替考等各类高考作弊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代替考试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这些法律规定提醒那些有意作弊者:作弊非儿戏,千万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真才实学赢得的未来才能长长久久,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幻想通过作弊行为换取美好明天。希望走错路的考生能够勇敢承担起责任重新出发,也期待广大考生能从负面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用诚信守法通过各类考试、做好人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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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长安网 澎湃新闻 晋城中院 法治日报

编辑 贺依茜

审核 张紫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