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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查处两起饮酒驾驶,且处罚较重:一般饮酒驾驶的处罚是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但这两起酒驾的驾驶员张某和王某将面临被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这是为什么呢?

酒后驾驶“预约出租客运”车

6月3日晚,民警在玉林市二环北路开展夜查整治。22时,驾驶员王某驾驶小车被民警拦下盘查,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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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王某所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王某驾驶证为B2D合并驾驶证,考取该证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较高。但在驾驶营运车辆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面前,无论持任何驾驶证,都将面临被吊销的后果,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当王某被告知该处罚结果时,“非常崩溃”,并表示车辆不是他自己的,不知道该车注册过营运性质。但法律不是菜市场,酒驾是万万不可取的,尤其是驾驶资格更高的驾驶员,只有付出过惨重的代价,深刻的教训才能避免下一次的违法,避免更严重的后果。

就算没载客,酒驾营运车辆也受重罚

几分钟不到,张某也被民警拦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检测结果为23mg/100ml,也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民警检查证件时,同时发现其“使用性质”一栏中显示车辆为“预约出租客运”,也属于营运车辆。

经询问得知,张某在很久之前注册过网约司机,在上班代步之余来跑跑网约车,并未注意过车辆使用性质。张某表示,酒驾的时候并未载客,仅是自己使用,不存在营运行为,自己也已经没载过客了。但因其未更改车辆性质,该车还将被视为营运车辆,无论车上有无载客,都是属于营运性质的。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后果很严重!

由于王某、张某驾驶的机动车性质是预约出租客运,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王某、张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此外,王某、张某还将面临十五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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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表示,小车“预约出租客运”属于营运车辆,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远远高于酒后驾驶普通私家车,请广大司机没想到一时的酒瘾,一杯小酒下肚,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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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在玉林、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