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外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反映强烈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这次立法,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这里所谓的“实施差别待遇”,所指的正是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的“杀熟”行为。

深圳为数据立法,对大数据“杀熟”等涉嫌垄断行为予以明确规制,在公共数据开放、个人数据保护、数据市场培育方面,将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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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数据“杀熟”,剑指哪些行业?

数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数据市场治理不成熟也是显而易见的。有些领域甚至乱象频频,比如大数据“杀熟”,即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一些平台针对老客户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

这种现象是怎么出现的?

在技术上,这叫基于用户数据精准画像,实施差别待遇。往往是在相关领域拥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收集分析数据,为用户精准画像,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精准区分客户群体提供了条件,也就更容易采取歧视定价方法将消费者剩余转为生产者剩余,最大化自身利润。

典型做法是,基于用户购买习惯、对价格敏感程度等数据信息,精准评估用户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支付意愿,进而为不同群体设定不同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

比如,某些通信运营商,在提供套餐服务时,有可能基于数据信息分析结果,对新用户和老用户,对使用电话办理和去营业厅办理,提供不同的套餐选项。针对那些对价格不敏感的用户、时间有限不愿去营业厅办理业务的用户,会提供价格偏高的套餐选项,且在资费下调时不提供套餐价格变动更新提醒。

再比如,某些打车平台软件,有可能同一时间段里同样起点和终点的行程,预估价格差异可以达到20%以上;网络订票平台,有可能基于用户高频搜索和持续关注,搜索的机票价格持续上涨,订票后却又发现价格下跌;用户在常用的App,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也可能比新用户要贵。

包括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和在线视频等领域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近年来,均频频出现因涉嫌大数据“杀熟”而遭遇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而在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杀熟”同样是被消费者诟病的行为。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消费者收入水平、消费习惯、个人身份等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进而利用消费偏好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化定价。在该定价模式下,可能出现消费频次越高、消费量越大的消费者反而承受更高价格的情况,与人们传统认识中“量大价优”的典型定价模式完全相反。

以上都是大数据“杀熟”的高发行业,并且基本都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因此,未来治理“杀熟”的利剑所指,正是这些以大数据以及算法、算力为驱动的平台经济领域的行业。

目前,除了深圳之外,各地乃至全国的数据立法也纷至沓来——5月26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5月27日,上海召开数据立法研讨会;全国人大的消息显示,《数据安全法(草案)》将在6月7日至1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迎来第三次审议。

不难预见,深圳等地的数据立法将产生较强的示范效应,逐步织就一张数据权益保护及数据合法利用的“网”。不过,即便有法可依,执法层面依然不容易。比如大数据“杀熟”的举证和取证依然是难点,目前基本依靠消费者自行举证,而平台方可能会以系统缺陷等理由来搪塞。是否有更好的机制来判定,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