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命的宝贵性与不可再生性,以剥夺犯人生命为表现方式的死刑一向作为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死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却也在很多国家被作为无效残忍刑罚来看待。

一方面,死刑在严惩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与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也有着非常显著的效果。

所以,死刑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也在阶级社会中,拥有了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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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死刑本身具备的非人道性,以及严重侵害人权的特性,也使得死刑常常受到天赋人权主张者的反对和制止。

在“是否废除死刑”长达几百年的论战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也站到了保留死刑的一方。但令人疑惑的是,以前枪决死刑犯的时候,群众都可以围观,为什么现在却不允许观看了呢?

死刑的发展

作为古老的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的存在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

死刑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给犯错误的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警戒其他人不犯想的错误,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与人民的安定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从个体的角度出发,死刑能够对罪大恶极者、受害人及其亲属分别起到惩罚报复、安抚平衡的相反作用。而从社会层面而言,死刑则能够发挥最大威慑作用,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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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哪怕全国将近70%的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包括我国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还是保留了死刑。

只不过,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也越来越出现了以下两种趋势。

一种是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死刑的严格控制。比如,通过立法大幅度减少使用死刑的条款,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到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

另一种则是从司法层面实现对死刑的严格控制。比如,限制国内每年判决的死刑案件的例数。

其中,我国就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的主张。

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也统一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样一来,我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也逐步减少。

现阶段,我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另一种是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缓。而在这个期间,相关司法人员会严格把控死刑的核准,以确保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另一方面,我国也从立法上,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做出了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后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另外,我国现行的死刑执行方式,总共有枪决、注射两种方法。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执行,均是以结束生命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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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执行死刑

1979年,是我国死刑执行是否公开的重要分界线。在1979年之前,我国死刑的执行往往是公开的,在每次枪决死刑犯时,都会允许民众在一旁围观

在当时,执行枪决的时候,往往都会选择一个比较空旷的地方,并在周围拉上警戒线,防止其他人误入造成不必要伤亡。而枪决由于具有最大的冲击力,而往往成功公开执行死刑的最佳方式。

当时公开执行死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众执行死刑尤其是采用枪决的方式,因为凭借血腥的场面对围观民众造成心理攻势,使其起到更大程度的警示民众的作用。二是公开执行死刑可以使民众参与到监督的环节中来,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替换受刑人选。

但随着1979年的到来,国家从立法上,制定了“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的原则。

死刑执行现场不公开

根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而取代民众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刑场相关人员的多方牵制和监督。

比如,相关刑罚对执行死刑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应当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又比如,在交付执行死刑之前,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临场监督;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也应该对罪犯的身份做再次查验,并允许其留下遗言,才能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而如果在发现身份有误,应当暂停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又比如,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还应该将行刑过程写成笔录,由人民法院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且通知罪犯家属等。

而之所以选择只公布不示众,又将流程复杂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人道上来讲,死刑执行现场不公开,是给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留下最后的尊严。

在执行死刑之前,绝大部分死刑犯的内心必然不可能是平静安宁的。出于人心理和生理的缘故,经常会在临刑前出现不得体的表现和行为,比如痛哭流涕、全身疲软甚至大小便失禁等等。

如果公开执行现场,就会使得他们成为民众嘲笑的对象,而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也丧失了对人应有的尊重。所以不公开现场,一方面就是为了维护他们最后作为人的尊严。

其次,死刑执行现场不公开,也是为了防止被处决人亲属情绪激动影响现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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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死刑的相关人员来说,平稳执行并完成任务,是首先要考虑的事情。如果公开死刑执行现场,即将被处决的死刑犯的亲友也必定在场,执行死刑的场面不仅会对他们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可能促使其在情绪激动下影响现场执行,乃至对其他群众造成安全威胁。

再来,死刑执行现场不公开,也是为了防止他人偷拍、偷录现场对外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公开死刑执行现场,并造成行刑场面经由媒体传出,将会在国内甚至国际上引起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方面会给未成年人留下严重心理阴影,激起社会中心态不正常的人的肆虐心理,另一方面也会引发本身对我国抱持不友好态度的其他国家势力的介入造成抹黑我国国家形象的现象。

小结:

死刑具有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以及销毁重要人证的最大局限,再加上死刑本身具有的非人道性和严重侵害人权的特性,很多国家因此将死刑从本国刑罚中废除。

但结合死刑对处决罪大恶极者、威慑和教育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我国现有的国情,我国现行的刑法保持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死刑的适用。

由于严格控制的需要,我国从立法上对死刑的适用情况和不适用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并将死刑的核准权统一上交至了中国人民最高法院。

除此之外,出于诸多考量,死刑执行现场也由原先的公开,转变为“应当公布,不应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