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曹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菏泽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被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曹某某被检察机关起诉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6月2日发布案件消息,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菏泽一男子拿刀捅刺其妻子
怀疑妻子孙某某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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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因怀疑其妻子孙某某出轨而心怀不满。2020年9月5日下午两人因琐事在电话上发生争吵,曹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镇白虎集五*门市购买尖刀一把,后到菏泽市高庄镇南头村肖某某家西面十字路口处等候孙某某。20时30分许,曹某某与孙某某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孙某某要求离婚,曹某某遂拔出别在背后腰带上的尖刀,向孙某某腹部捅刺一刀。
案发后主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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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处理。2020年9月12日,孙某某对曹某某出具谅解书。
该男子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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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6日因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刑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1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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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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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刘某某对曹某某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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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