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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我国现行税制下的前两大税种,二者合计占税收收入的六成左右。在学习政策时,笔者发现这两大税种有关政策规定中,不少条款中都提到“劳务”,但仔细研究揣摩下,发现此“劳务”非彼“劳务”,即企业所得税的“劳务”不等于增值税的“劳务”,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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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和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和修理修配”,除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总结:增值税中的“劳务”,是指对“有形动产”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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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既包括增值税上的“劳务”,也包括“营改增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劳务”范畴。

下面用图示的方式,说明“两税”劳务的范畴:

根据上述对“两税”劳务范畴规定的解析,企业所得税的“劳务”不等于增值税的“劳务”,你弄明白了吗?还有其它疑问,欢迎在下方的留言区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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