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现目前高考无疑是我国最重要的考试之一,对每个普通家庭来说,很大程度决定着孩子未来的人生道路。作为一项选拔人才的的重大考试,必然要保证其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公平性。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少部分人想要通过作弊的方式,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那么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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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小猿搜题发布消息,6月7日下午,小猿搜题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经确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教育局发布通报,确认考生吴某某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拍摄试卷事实,监考人员存在入场安检和监考失职问题。并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不只是高考,还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一旦被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的,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将会被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具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考试作弊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针对考试作弊,共规定了三种情形,构成犯罪,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组织作弊罪

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 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 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而“组织”,则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法律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人非法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生提供试题或者答案的,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代替考试罪

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为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则构成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结语

综上可以知道,高考作弊一旦被发现,必然会承担相应后果,轻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重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自己的社会评价也会受影响,作弊事件将会影响自己一辈子的声誉,对生活、工作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此,我们建议,踏踏实实准备考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