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3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4例(广东3例,内蒙古2例,上海2例,福建2例,北京1例,天津1例,江苏1例,四川1例,云南1例),本土病例19例(均在广东);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27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756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291例(无重症病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确诊病例6165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5874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6月7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409例(其中重症病例10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6255例,累计死亡病例463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1300例,现有疑似病例2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031331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695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6例(均为境外输入);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2例(境外输入3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8例(境外输入7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372例(境外输入348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23407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11865例(出院11584例,死亡210例),澳门特别行政区51例(出院51例),台湾地区11491例(出院1133例,死亡286例)。

广州一确诊病例被刑拘

今日(8日)上午,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2021年总第75场)举行。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在会上通报了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7个案例。其中有一例是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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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广州一确诊病例被刑拘

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杨炳升表示,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査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居家隔离期间去钓鱼

3名男子被处罚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在发布会上提到,当前,广州市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但是仍有个别人员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等行为,最终受到警方查处。

▶ 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的案例

案例1: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此前报道↓↓

案例2: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 依法查处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的案例

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上门,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依法查处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

案例1:按照5月29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要求,荔湾区海龙街属疫情防控区范围,区内所有人员以居家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须的一切活动,不得外出。5月31日,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按照13号通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请其回到住处,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为阻断病毒传播,营造良好的抗疫氛围,遵守当前的疫情防控措施既是义务也是责任。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拒不执行甚至阻碍工作人 员执行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行为,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法依规保障疫情防控

广州已发布通告18份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了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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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州市司法局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防控专班,汇编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文件,开通涉疫文件审查“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涉疫法规规章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条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州市人大及时出台《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法律法规及上述决定的授权,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发布通告18份,这些通告全都经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其中近期(今年5月29日起)发布6份通告,主要针对分级分类防控、离穗车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

这四种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

将依法给予处罚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目前,广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的规,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广州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依法给予处罚。

一是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南方都市报

编辑:九月 |审校:欢喜 |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