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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徐某某于上世纪90年代入职位于深圳宝安区的深圳某某达电子有限公司,在公司已工作20多年,还有几个月他就满60岁,达到退休年龄需离开这家公司,自己难道就这样静静离开了么。

▼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发现,合同约定公司每月12日发放工资,而历年来公司从来都有按这个日期来发工资,都是月底才发上个月的工资,一了解公司这样行为是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徐某某在他退休年龄到来之前,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要求徐某某将达退休年龄,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再离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对簿公堂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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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徐某某所在的公司月底发上月工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公司是否有支付徐某某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拖延支付工资,徐某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尽管徐某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只有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徐某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9,775.65元(4,379.3元×20.5个月)。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03民终1140号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当月工资,在下一个月底支付是不是未按时支付工资,构成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实务中在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里,确实有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疏忽,在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工资发放时间写的是“每月15日前发放”、也有的写为“每月30日前发放”,但是实际上工资发放都是到每月底的最后一天,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示,这样的约定就存在风险。

就像前述案例一样,公司与徐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12日支付上月工资,但公司却长期在月底才支付,显然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里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就构成了拖欠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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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就有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又规定了,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面分析不难看出,在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或者享受法定的有薪假期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支付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