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董某军酒后驾驶皖N×××××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合肥市敬亭山路与中都路附近倒车时,与李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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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经呼气检测后,将董某军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鉴定,董某军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董某军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经合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认定:董某军驾车行驶的路线不属于城市快速路。

公诉机关认为董某军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董某军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董某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查,董某军属无证驾驶。根据2018年8月28日市规委会审查通过的《合肥市快速路系统规划》成果及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瑶海区范围内快速路情况说明,董某军行驶的道路(中都路)路段不属于城市快速路。审理中,董某军已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5月26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董某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董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董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董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