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昆明已全面施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村民建房要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镇级审批”的程序依次审批,实现全市宅基地管理“管到、管住、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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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村”四级联动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市级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县级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乡级建立落实主责机制、村级建立主体责任机制,特别是压实县乡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建立健全、有效运行。

具体来说,建立昆明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为成员,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规划、用地需求、违法用地查处等重大问题。各县(市)区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压实乡镇审批管理职责,保障宅基地管理工作必要经费。各乡镇在为民服务中心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机制。村级应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村规民约,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民主决策制度,报乡镇备案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未经审批擅自建盖的均为违规行为。除建房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全过程不收取其他费用。

全面落实“六有三到场”要求

《通知》明确,要严格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需“建新拆旧”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能否管住,较为核心的是全面落实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六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建筑方案、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验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复核到场。

具体来说,就是乡镇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调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免费进行定位放线;施工中加强动态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到位;建成后,要组织验收复核,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后,村民凭验收意见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各乡镇在审批及施工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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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齐发力确保成效

《通知》要求,各级要压实工作责任,通过实施“分级培训、摸底调查、督促考评、营造氛围”四项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取得成效。

目前,昆明正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完成数据建库和全市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同时,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村内空地、闲置房屋、农村祖屋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相关数据,核准全市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同时,市县乡三级分别建立相应督导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举报、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市县乡分别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及“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建立健全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机制。

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

1.农户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书》。没设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设住宅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可以直接向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宅基地审批及建房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农户提交申请时应在承诺书中初步明确建设方案。 2.村组审查公示 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接到申请材料后,采取实地核查、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初审,形成审核记录。初审通过的,对外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审查上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由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两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全套申请材料报送乡镇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联审联管办公室。 3.乡镇审核审批 乡镇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联审联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采取实地核查、查阅档案、对照规划、会议审核等方式开展联审、联批。联审不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昆明日报(记者 廖兴阳)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郭毅

编审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