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3日,74岁海南居民杨成杰出狱了,不过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导致杨成杰入狱的,因自己砍伤了掐住孙子脖子的同村人,他一直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却依然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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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的8月31日,同村的39岁的村民杨某全酒后来到他家门口,用石头砸他家的厨房屋顶,8岁的孙子杨睿(化名)出门查看,杨某全追赶杨睿后又掐住了他的脖子,杨睿哭不出声来,眼泪直流。

杨成杰得知后提着一把勾刀出门,将杨某全砍伤,杨某全才放手。杨某全被鉴定为轻伤,杨成杰坚持不赔偿,两年后被警方刑拘。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杨成杰没有采取对等的方式来制止杨某全,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认定其砍了一刀后,其孙子的危险境地已经解除,后续砍人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8个月,罪名也是故意伤害。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分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防卫人行使一般防卫权时有限度要求,行使特殊防卫权时,除了没有限度要求外,仍应符合一般防卫的其他所有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杨某全酒后向杨成杰家屋顶扔石头,又掐住杨成杰八岁孙子脖子的行为,杨成杰完全可以对杨某全实施正当防卫,一般防卫时,造成被防卫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绝对不过当,应评价为正当防卫。

退一步来说,即使杨某全没有掐杨睿的脖子,针对杨某全向杨成杰屋顶扔石头的行为,杨成杰仍可对其实施一般防卫。因此,本案中,杨成杰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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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