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成称“达晨系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6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或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达晨系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4月9日,达晨系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持股比例降至4.99%。2021 年4月13日至4月15日,达晨系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且未满90日的情况下,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36.90万股,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达晨系股东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