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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大数据“杀熟”最高或可罚5000万元

经常使用某个APP

却发现自己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

价格比“新手”贵?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为任性收集个人信息划红线 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深圳是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但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深圳率先就数据立法,不仅是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

长期以来,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令人深恶痛绝。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并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原则。

“最小必要”即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一旦注册无法注销 数据处理者应提供撤回同意途径

安装应用程序时可以“一键同意”,撤回同意时却设置各种障碍,甚至是一旦注册无法注销,这是立法征求意见时很多人“吐槽”的地方。

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规定,要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搜索过一个东西,就频频推送类似产品的广告,想关都关不掉,不少用户都有过这样闹心的体验。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是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大数据“杀熟”要重罚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基本方式。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包含个人数据而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

此次立法还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违法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

应对数据侵权维权艰难 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惩处手段,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

为严厉打击个人数据侵权行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违规处理个人数据或者处理个人数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处理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绝用户撤回授权等限制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的违法行,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受侵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维权。

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条例(征求意见稿)》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赛格大厦实时监测情况续报

情况续报

6月3日,专业机构对赛格大厦的房屋沉降、倾斜率、加速度等情况持续进行实时监测。专家组表示,截至当天中午各项监测数据正常,未超出相应标准要求。赛格大厦房屋沉降、倾斜率、加速度监测结果如下:

1、本次沉降量在-0.42~0.28mm之间,房屋累积沉降量在-0.43~0.22mm之间,房屋沉降稳定;

2、房屋倾斜率在0.000%~0.050%之间,小于0.2%规范允许值;

3、房屋加速度在0.0000m/s2~0.009278m/s2之间,小于0.25m/s2的规范允许值。

目前各项监测、检测和鉴定工作仍在加快推进当中,相关情况将及时通报。

(来源:深圳发布)

5项目获奖 深圳成绿色发展先锋城市!

记者从深圳市住建局获悉,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2020年度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获奖名单,全国共有61个项目获奖,深圳获奖项目共5个,占比为8%。

5个项目获奖情况如下:中建科工大厦和卓越后海金融中心获得一等奖,岗厦皇庭大厦和万科滨海置地大厦获得二等奖,深圳安托山花园1-6栋、9栋获得三等奖。

据悉,“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是目前由住建部直接颁奖的6个奖项之一,是我国绿色建筑领域的最高荣誉,每两年甚至3年评审一次,得奖要求高,奖项含金量足。

在当前“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绿色建筑践行低碳节约的建设和运行理念,是控制建筑领域碳排放、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持续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全年新增绿色建筑标识项目160个、建筑面积1698.86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标识数量和面积均处于全国领先。其中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数量占比达到91.3%,绿色建筑实现量质齐升,已成为全国绿色发展的先锋城市。

(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李舒瑜)

深圳骑电动自行车上路,8月起要登记

8月1日起

在深圳骑电动自行车要登记方可上路行驶~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规定》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管理规定》中规定,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饮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对于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规定中也提到了惩罚措施。其中,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此外,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来源:深圳晚报 记者:董玉含)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