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

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

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来看一组更令人心惊的数据:

一项调查统计显示,

未成年幼女被性侵的几率是19.7%,

男童是7.9%。

更可怕的是,

这些惨无人道行为的加害者,

90%是“熟人”。

这其中,

有30%的侵害人和儿童存在亲属关系,

其余60%则是父母非常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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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同日公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

校园性侵,是不容忽视的高发区。曾经发生过的校园猥亵性侵幼女案包括:海南万宁一小学校长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安徽潜山某小学校长12年性侵9女童;安徽舒城一男教师猥亵7岁女生……每件校园性侵案的背后,都暴露了学校对性侵、性教育的缺失。建立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如何建立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当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和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相关举措。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来将如何建立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这次《规定》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现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教育。除了对教职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项培训外,还要求学校对学生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提高学生们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意识和保护能力。

二是完善制度。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的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系统的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规则。《规定》划定了一条红线,明确禁止了教职工和校内人员有6项行为,比如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和性关系,禁止触摸和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有6项。

四是建立及时发现制度。《规定》要求学校要建立报告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权益保护机制,如果学生受到伤害之后,应当及时便捷地报告,让家长、教育部门和学校知晓。

五是严肃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规则,对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职工要严肃处理,要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主管部门还要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的名单,终身不得进入教育领域。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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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规定》主要保护学生的哪些权益?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其中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要求,比如,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此外,《规定》落实“破五唯”的要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环境。

 2.《规定》就防治欺凌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

校园欺凌是近年来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此前教育部等部门就防治校园欺凌印发了专门文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做了专门规定。《规定》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构建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

一是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这一概念强调了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有助于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

二是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

三是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了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要求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四是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五是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的处置机制。

 3.《规定》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

教职工当中存在极个别害群之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背法律和师德红线,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4.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学校在贯彻实施时应该如何把握?

《规定》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统筹谋划、积极创新,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各项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二是做好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问题的专项保护,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三是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按照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职机构,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及相关工作要求,通过专职机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机制、管理要求等落实落地。

 5.《规定》和教育部正在推进的“五项管理”怎么衔接?

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五项管理”的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规定》与“五项管理”的要求逐项进行了衔接,将政策要求转化规章的制度规范。

一是作业管理。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二是睡眠管理。《规定》将睡眠管理的内容纳入休息权保护中,要求学校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对集体补课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要求。

三是手机管理。规定学校对手机管理的权限,明确规定除教学需要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课堂。

四是读物管理。明确学校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职责,禁止有毒有害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进入校园。

五是体质管理。明确学校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及学校体育运动场地适当开放要求。在这五项管理之外,《规定》还明确学校要建立药品管理、网络管理等管理制度,构建了完善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制度体系。

 6.《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和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神圣职责。教职工的一言一行会对学生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教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不仅侵害学生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权益,《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性要求: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规定》建立了哪些保护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规定》构建了八大工作机制。

一是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要求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旨在打造一支专门队伍、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

二是教育机制。规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法治教育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是专业合作机制。学校要积极引入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学生保护、专业辅导和矫治帮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四是民主参与机制。要求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参与权。规定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

五是家校沟通机制。家庭、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家校协作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

六是强制报告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是首问负责机制。规定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八是帮扶救助机制。《规定》要求,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

 8.政府部门怎么支持和监督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不仅是学校的职责,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保障,也需要政府加强监督指导。

一是建立协同机制。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加强指导与监督。

二是落实从业禁止。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三是提供专业服务。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专业服务。

四是建立机构队伍。教育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是建立投诉渠道。教育部门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

六是发展社会组织。县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七是加强考核评估。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八是强化督导问责。规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9.学校及其教职工没有履行保护职责的,怎么问责?

《规定》明确了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一是明确学校侵权责任。学校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明确学校监督责任。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教职工侵权责任。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明确有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是明确教育部门失职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此项《规定》让学校、家长有法可依。不仅如此,5月底,最高法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今后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业务培训等途径,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总之,保护未成年免受性侵伤害任道而重远,学校、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都不能再避而不谈,要采取合适方式对孩子灌输正确的性文化,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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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这两个机构不再保留

6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加强成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2021年6月1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成立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都市民政局。

据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

从6月1日起,不再保留成都市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和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信息来源:教育部网站、腾讯网、中国新闻网、红星新闻 、教育部政务新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