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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以及《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6月10日起,在大队辖区开展二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大队辖区内。
二、整治重点
电动摩托车未注册、申领、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申领、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规定车道(或未设置非机动车路段不靠右行驶),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加装遮阳蓬、超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对未按规定注册、申领、悬挂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加装遮阳蓬的,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罚款;对其它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后拒不配合者,除依法处理外,还将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将其违法信息抄告相关部门。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已购买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电动摩托车的不能上道路行驶(含无牌超标电动车),建议向经销商提出退还或置换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并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能上道路行驶。

附:二轮电动车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告知书

特此通告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2021年6月2日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关于二轮电动车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告知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出行方式也由步行、骑自行车发展为驾乘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其中电动车因其经济实用、方便快捷,广受大家青睐。但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因部分电动车骑行人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较差,致交通秩序混乱、因交通违法酿成的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 二轮电动车概念及上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以及《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国家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上道路行驶须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绿色电动自行车号牌,骑行人须年满16周岁,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或者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蓝色轻便摩托车号牌,骑行人须年满18周岁,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F”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摩托车。是指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黄色摩托车号牌,骑行人须年满18周岁,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或《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有关技术标准违法生产的车辆。2019年10月15日后,不再办理此类车辆注册登记,严禁上道路行驶。

二、通行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专用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最右侧行驶,可以带1名12岁以下儿童;

(二)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逆行、不闯红灯、不在行驶过程中玩手机,杜绝无证、酒驾、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摩托车不得违规加装挡风罩、遮阳蓬(伞),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三、法律责任

凡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电动摩托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一千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发生重大事故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包括共享电动车)、严禁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摩托车,一经发现,一律扣留车辆,抄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