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审判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平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崛起,带来了平台责任、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治理挑战。为此,该院对近三年来所办案件进行了调研。

张雯提到,有的平台在格式条款中为自己设立了单方变更权,或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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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逐年增长

据介绍,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2万余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2.3万余件,占比23.18%。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逐年增长,其中2018年9月至12月收案量为458 件,2019年收案量为8011件,2020年收案量为10424件,同比上升30.12%。

张雯说,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主要集中在6类案由:互联网上发表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较少,但主要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合同效力确认及违约责任承担等,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

算法推荐侵权影视作品算不算帮助侵权?

前沿性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挑战

张雯介绍,随着AI、大数据、5G、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深化,传统社交模式和传播方式发生革新性变化,社交媒体的虚拟化、去中心化等特征对传统侵权认定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

“如原来仅提供技术或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开始与平台上的用户如主播等进行合作,或从中获取利益份额,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提出了挑战,只能在具体场景中结合利益相关性、根据具体行为来界定其法律责任。”

张雯举例,再如平台运用算法推荐侵权影视作品算不算帮助侵权,平台利用算法组织用户创设虚拟人物是否属于技术服务等,这些前沿性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挑战,需要法官时刻紧跟互联网技术、洞悉产业特征、建立互联网思维、做好利益衡平,合理确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

平台超必要范围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通过调研发现,平台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治理。”张雯介绍,平台推介内容日益丰富,公众号软文、促销抢拍、社群团购等运营链上包含了平台、主播、品牌方和媒体运营方、卖家、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可能涉及到广告、买卖、分销、代理等多重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难确定。同时,复合平台需要分业监管,容易带来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张雯说,平台集中海量用户数据,负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进行有效监管的义务。在实践中存在平台未经用户同意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或超越目的、方式和必要范围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情况,这些均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造成重大隐患。

张雯还提到,有的平台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格式条款中为自己设立了单方变更权,但未在协议中载明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或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吴诗琦